2020年最新专业士官加分细则
2020 年最新专业士官加分细则
本文《 2017 最新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有事找律师为您 精心整理,需说明的是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本文沿用以下 2016 年的最新版
2016 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说明。
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 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 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 ( 南湖区、秀洲区、嘉 兴经济开发区 ) 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 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 合的办法。
(一) 安置就业。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
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 置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 ) 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 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 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 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 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 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 ; 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 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 ; 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
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无地 (原非农户口,下同 ) 或有 地( 原农业户口,下同 ) ,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第三条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 (核拨) 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 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培训费 组成。
(一) 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
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 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 100%计发; 服役第三年起,每 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 增 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 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 10%计发; 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 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 10%计发,以此类 推。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 ( 到市或区安置领 导小组办公室报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或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的上月止 ) ,按当地无地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0%发给生活补助费。
养老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 安置部门为其办理一年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 基数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80% 确定,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和基本医疗保险 (单统 )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 性培训补贴。
(二) 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
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 补助费,本意见实施首年度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50%计 发; 以后每年计发比例提高 10%,至计发比例 100%止; 服役第三年起, 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递增 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 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10%计发; 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 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 10%计发,以此类 推。
养老和医疗保险:由所在地安置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 的城乡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