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专业士官加分细则

2020 年最新专业士官加分细则
本文《 2017 最新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有事找律师为您 精心整理,需说明的是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本文沿用以下 2016 年的最新版
2016 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说明。
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 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 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 南湖区、秀洲区、嘉 兴经济开发区 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 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 合的办法。
安置就业。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
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 置领导小组 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 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 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 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 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 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 ; 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 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 ; 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
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无地 原非农户口,下同 或有 原农业户口,下同 ,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第三条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 核拨 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 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培训费 组成。
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
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 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 100%计发; 服役第三年起,每 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 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 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 10%计发; 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 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 10%计发,以此类 推。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 到市或区安置领 导小组办公室报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或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的上月止 ,按当地无地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0%发给生活补助费。
养老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 安置部门为其办理一年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 基数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80% 确定,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和基本医疗保险 单统 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 性培训补贴。
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
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 补助费,本意见实施首年度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50% ; 以后每年计发比例提高 10%,至计发比例 100%; 服役第三年起, 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递增 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 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10%计发; 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 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 10%计发,以此类 推。
养老和医疗保险:由所在地安置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 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的对应缴费基数,为退役 士兵办理一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 性培训补贴。
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表现增 发安置补助费,具体为:
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 5000; 荣立一等功一次的增发 4000 ;荣立二等功一次的增发 3000 ;荣立三等功一次的增发 1000 元。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 1000; 受严重警告处分 一次的减发 2000; 记过处分一次的减发 3000;受记大过处分 一次的减发 4000; 不安心服役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役的减发 5000 元,一期、二期士官军龄补助费按义务兵
两年 标准计发。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安置的对象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向 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领导小 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安置部门发给 核拨与无地退役士 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对象,因原单位破产、撤并等原因 造成复工复职确有困难且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可向市
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经市或区安置领 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部门发给 核拨 与无 地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第五条进藏、高原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标准按市政府、军分区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根 据落户情况按退役义务兵标准发给 核拨 安置保障金。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 障。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承担,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 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标准一次性 发给核拨
退役士兵。有地
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 37 的比例承担,由镇 街道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 核拨退役士 兵。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和发放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落户 手续,档案由区兵役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条残疾军人自谋职业后,享受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待遇。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 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 和组织用人单位,每年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招聘会,为自谋职业退役 士兵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在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无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 , 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 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 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410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 规定,凭证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自安置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六个月 内不到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取 消退役士兵安置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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