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转移就业脱贫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转移就业脱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X办〔X〕27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就业创业推动精准脱贫的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发挥行业部门扶贫合力,加强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广泛调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性,通过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力争达到“一覆盖、两扩大”,即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基本实现就业全覆盖,扩大有就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覆盖面,扩大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覆盖面,加快贫困群众脱贫步伐,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台账,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

信息精准是做好转移就业脱贫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准确掌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情况,各县区要在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户摸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培训及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信息,填报《X市脱贫攻坚(转移就业)对象信息采集表》《X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需求一览表》等基础台账数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搭建帮扶渠道助推转移就业

1.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基地)。就业扶贫车间(基地)主要指通过政府主导建设、企业自主创办、返乡能人创办、帮扶部门创办等多种形式,在乡镇(街道)、村闲置土地和房屋创建的,以从事服装加工、电子电器、农产品初加工、手工工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内容,实现贫困户就业增收为目的的就近就业生产加工点。吸纳贫困劳动力5—15人的,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15人以上的,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

2.建设就业扶贫驿站。在扶贫开发任务重的乡镇和贫困村建设就业扶贫驿站,为扶贫企业和贫困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电商服务。

3.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乡村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水库安全管理、山林防护、文化活动室管理、农家书屋管理等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年龄18至60周岁以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外出就业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在脱贫攻坚期间,确保每个贫困村开发2—5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三)开展扶贫培训助推转移就业

1.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各县区扶贫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残联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2.创新培训实施方式。各县区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特点确定培训工种,负责宣传政策,引导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的精准分类培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残疾贫困劳动力免费开展保健按摩、电子商务等培训,对贫困村负责人和贫困村经济组织带头人等免费开展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同时,对参加特定符合条件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补贴。突出培训效果,最终实现培训就业一人、脱贫致富一家。

3.建立培训回访机制。健全培训跟踪回访机制。组织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学员进行电话跟踪回访,详细了解参训学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满意度以及是否就业等情况,确保培训质量。

(四)整合有关部门资金助推转移就业

1.落实岗位补贴。经审核,对就业扶贫车间(基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工且稳定就业累计6个月以上的(工作性质可采取全日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手工计件等形式),给予每人300元/月的岗位补贴(其中企业每人200元/月,贫困劳动力每人100元/月)。补贴从申报当月的前6个月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落实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费补贴。对在乡镇(街道)、村创建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所涉及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扶贫车间(基地)与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对就业扶贫车间(基地)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落实岗前培训补贴。对按规定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前培训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给予岗前培训补贴,按《X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执行;培训期间,给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助。

5.落实参加培训补贴。对接受短期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获取结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扶贫部门申请培训补贴:A类工种补贴X元,B类工种补贴1800元,C类工种补贴1500元。对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教育培训计划的,给予新型农业集体带头人人均补助2750元培训补贴,给予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人均补助800元培训补贴。

6.落实吸纳就业补贴。对稳定运行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根据其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补助,吸纳5—10人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吸纳10—20人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吸纳2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凡已享受过类似奖补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不再重复享受。

7.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非全日制的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整合行业部门资金,对有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分别由对应的行业部门解决。无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落实自主就业补贴。未通过就业扶贫车间(基地)、公益性岗位途径安置的贫困劳动力已实现自主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9.落实就业扶贫驿站一次性建设补助。对通过认定的就业扶贫驿站,根据其投资情况,给予3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区结合实际确定。所需建设补助资金,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市加强转移就业脱贫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督促检查转移就业脱贫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涉及各级各部门转移就业脱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操作措施和办法,确保以上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早日见效。

(二)做好工作保障。要通过信息送到位、岗位送到位、培训送到位、项目送到位、资金送到位“五个到位”,切实保障转移就业脱贫。要用好用足政策,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能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部分,由各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转移就业各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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