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结构

1、银行
一对一模式:银行向投资者发行一款特定期限的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事先确定的投资方向(主投于银债市场),产品收益源于投资标产生的收益。
图一一对一模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运作结构
协议
银行


理财产品
主投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结构类模式: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中的大部分投资于债权、票据等固定收益产品,将其余资金或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利息再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风险和收益都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从而改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增强安全性。
2结构类模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运作结构


QDII模式: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投向境外金融市场。该模式中我国银行的主动管理能力欠缺,更多体现为销售渠道作用。


3QDII模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运作结构

银信合作模式:由银行先发行理财产品,再用所募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为该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管理账户,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日常的管理运作,并履行信托义务,最终收益再通过渠道返回投资者。

4银信合作模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运作结构




银证保合作模式:有银行先发行理财产品,再用所募资金委托券商成立定向资管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委托资产再投资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管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计划的资金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存入委贷银行,该笔存款到期后资金通过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再回到委托银行账户,最终将受益分配给原始投资者。
5银证保合作模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运作结构

资产池模式:银行依自身情况组建资产池(含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等),视资产池的情况发行若干不同期限和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将这些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统一投向资金池,各产品的收益率由银行事先确定,与投资标的真实运作收益并不完全相关。然其采用的“滚动发售”和“分离定价”方式有利于保持募集资金的

连贯和稳定、有利于发挥银行运用资金的能动性、有利于提升理财产品的定价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但此种模式因其诸多重要缺陷而一直饱受业界诟病。1)易沦为银行高息揽储的工具;2)充分的信息披露难度大;3)期限错配的高风险容易触发流动性风险、兑付风险、防火墙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系统性风险;4)产品定价随意性高、缺乏可信的统一依据。资产池模式的银行理财业务运作结构相对较复杂,对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也更高,虽然在目前具体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如上一些弊端和风险,但若能通过研究和细化信息披露规则、流动性风险防范机制、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引导其规范发展,则有可能演化成适宜各金融子行业通用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运作模型。
6资产池模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运作结构

2、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众多委托人的投资资产集中起来管理运作,再将收益按比

例分配给原始投资者。这也属于以类似私募型产品,不得公开营销,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客户发售。
7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结构

3、证券公司
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证券公司分别于单一客户签订集合资管合同设立集合资管计划,应将所有投资者的资产集合交由合格机构托管(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对集合资产的管理运作使其增值,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其运作模式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为私募产品,不得公开推广营销。
8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结构


4、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集合资管计划的运作结构与券商的集合资管结构类似。
9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结构


5、基金公司
基金业作为我国最早发展起来的资产管理者,一直被视为资产管理的行业标杆,包括上述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文的保险公司投连险等在内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在许多方面都借鉴了基金业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制度。如下图所示,基金公司发起设立基金,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的资产由商业银行托管,基金公司

作为管理人对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最后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10基金公司公募基金、特定多客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结构

6、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投连险有“普通账户”和“投资账户”两部分。前者的资金由保险公司按传统的寿险运作方式统一管理,后者则被分割为许多等额单位,每一单位的价值取决于单位的总数量和投资账户所含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其经营管理方式与基金类似,保险公司扮演“托管人”和“投资者”的角色。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离、关闭、清算等事宜均须经保监会批准。
11保险公司投连险运作结构


总结: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都的同质性
综观上述各金融子行业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结构,可见他们实质上都具有具有信托法律关系的属性;参与者主要有投资者、发行人、管理人,所募集资金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属性,由管理人本着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审慎管理和运作,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诸多领域,并将资产运作的收益按事先约定分配给投资者,管理者获取操作的佣金收入。
因此若要满足市场公平竞争、投资者统一保护、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套利等现实需求,则应于立法上设定统一的业务模式和标准,各金融子行业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以下图所示的运作结构统一规制。并且,通过上文对当前我国监管差异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对各类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信托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进行了归纳论证,说明一下图这种金融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结构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规制是可行和必要的。
12金融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结构

投资者1
发行人
实物财产、实业投资
投资者2集合投资产品股票、债券
投资者3管理人托管人衍生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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