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袁亚奴,张变萍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
理委员会,袁亚奴,张变萍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71行终1228【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雁刘宇红陈泉池【审理法官】胡雁刘宇红陈泉池【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张变萍;袁亚奴;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
【当事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张变萍袁亚奴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变萍袁亚奴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李川龙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郭洪燕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罗玉杏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李川龙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郭洪燕北京梵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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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罗玉杏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涛李川龙郭洪燕罗玉杏
【代理律所】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
【被告】张变萍;袁亚奴;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张变萍、袁亚奴有无本案原告主体资格;2.案房屋是谁拆除的,即本案适格被告问题;3.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反证直接证据证明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张变萍、袁亚奴有无本案原告主体资格;2.涉案房屋是谁拆除的,即本案适格被告问题;3.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于焦点1,被上诉人张变萍、袁亚奴有无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上诉人张变萍婆婆、被上诉人袁亚奴祖母梁淑贤。梁淑贤及其子(张变萍丈夫、袁亚奴父亲)均已去世,二被上诉人户口均在涉案宅基地房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二被上诉人与涉案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其认为涉案房屋系因相关行政行为所拆除,进而提起本案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于焦点2,涉案房屋是谁拆除的,即本案适格被告问题。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对二被上诉人诉称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无争议,但对拆除涉案房屋是否是上诉人所为,上诉人三桥街办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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