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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三)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1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五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第六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第九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助教资格。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第十条学历资历(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6年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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