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参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国内外重要期刊(SCI、EI源)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在SCI或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三)。

硕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五)。

所有参评成果应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计算时间为评选申请提交前一年内。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身心健康。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左右。

第四条 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

1、 评选时间: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每年5月—6月间进行。

2、 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初评。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书记和主管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优秀研究生”评定工作组,审核参评研究生资格,并评审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审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初选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年度校级优秀研究生最终人选,并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4)学校公示。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的校级优秀研究生按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颁发校级年度优秀研究生荣誉证书,每位获奖者颁发奖金1000元,

2.获奖者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评选细则。

海南大学优秀研究生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照

政治面貌

学院

专业

(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突出事迹、所获荣誉等,可附件;科研成果单列于下栏)

成果名称

刊名、出版社、鉴定单位等

时间

本人排名

导师推荐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