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组发[2001]4

   

关于印发《大连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大连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2001821

 

 

 

 

 

 

大连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竞争上岗工作,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党政机关在选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人选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任职人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区市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竞争的;因受任职条件限制,形不成竞争的,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 跨部门交流(委派)、选调的中层干部,到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参加竞争上岗。

第四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跨部门、跨系统或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可采取缺额竞争、全部领导职务竞争等方式进行。在机构调整、人员重组的过程中,还应积极运用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人员的选配定岗和分流工作。

第五条 实施竞争上岗,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结构优化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转任、调任条件; 2、通过竞争上岗晋升职务的人员,符合规定的职务晋升资格条件; 3、具备竞争职位所需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参加竞争上岗。破格条件和破格人员要从严掌握,并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参加竞争上岗:1、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九条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制定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职位要求制定竞争上岗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区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实施。 2、发布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或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等事项。 3、报名和资格审查。一般由个人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考试或测试。按照不同领导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组织进行考试或测试。5、竞职演说和民主测评。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竞职演说或答辩,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6、组织考察。根据考试、民主测评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比较的排序结果,确定差额考察人选,依据考察情况优化人选,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7、任前公示。经党委(党组)讨论通过的拟任人选,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公示。8、决定任命。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对发现确有问题影响任职的,报单位党委(党组)复议,取消资格。对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竞争上岗中新提拔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一条 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应实行聘任制;对不宜实行聘任制的,一般应实行任期制。聘期和任期为3-5年。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全部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处级领导干部,或实行竞争上岗后在同一职级连续任职五年以上的,如果自愿放弃或未竞争上领导职务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实施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应同干部轮岗交流结合起来,对需要交流的干部,不应竞争原职位。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分别负责竞争上岗工作中政策制定、宏观协调、业务指导等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的日常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竞争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20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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