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保制度
中国医保制度一、中国社保体系及医保制度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羊毛出在羊身上);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中国的社保体系框架:(一)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框架。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在北京,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为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二)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详见后文)(三)失业保险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理》发布并实施。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2%缴纳保险费,职工本人按照工资的0.5%—1%缴纳。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四)工伤保险2004年1月,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一般只有女性享有,但有26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男方护理假”或“配偶护理假”。生育保险也是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在北京,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0%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共保四项内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支付最低金额1900元,最高金额为4000元。由于生育险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名录是和医疗保险一致的,所以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要靠医疗保险报生育的费用。1/8
中国医保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国际上基本有三种制度模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全民健康服务型(NationalHealthService)这类医疗保险实行全民覆盖。筹资由政府通过税收解决,设定预算。医疗服务由公立卫生机构提供。实行这一模式的典型是英国。加拿大、意大利与英国相似,只是加拿大的医疗服务由私人机构提供,意大利的筹资来源中税收与社会保险费各占一半。全民健康服务型覆盖面广,社会公平性强,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得以充分的体现。但是该类型没有体现个人的责任,容易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对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二)基于市场机制的私人保险型(Private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