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镇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拍卖、转让及工程项目等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主体
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出售、转让方为村民委员会.相对方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本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所订合同相适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的姓名; 2、土地使用性质; 3、数量、质量、用途; 4、价款和付款方式; 5、履行期限,起止日期;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订立应履行的程序。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村集体意愿、利益。 1由村党支部召集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集体资产发包或出租初步方案; 2、将初步方案提交镇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将具体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并公布; 4、通过招投标实施方案; 5由镇经管站对合同审核后,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并将其中一份送镇经管站。
(四)合同的签证。
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订后,除属于家庭经营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进行鉴证外,其它经济合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也可以申请鉴证。鉴证单位为平谷区经管站。申请合同签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书(4份原件)
2、经本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书面证明材料; 3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 4、签证机关认为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承包、承租经营权的流转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之间也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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