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教育培训公司(必备)

注册教育培训公司(必备)

首先阐述注册教育培训公司的条件: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其次,申请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5、确定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6、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7、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8、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9、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1、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2、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再次,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为上海XX/XXX培训学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不得称大学学院

/县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上海市XX/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县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县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县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县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县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县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县人事局编办或区/县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县教委社管科备案。

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县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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