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1.1 发票领购

a)发票验旧

每次领购发票前,需将上次领购的发票中已开具的发票在江苏省国税电子税务局中点击防伪税控系统发票验旧应用进行系统验旧。

b)发票领购

1)柜台申请领购

领购发票需携带的资料:

金税盘

《发票领购簿》

国税发票购领单(加盖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网上申请领购

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申请-网上领用发票-填写领用信息。

接收发票专递后,核对发票信息无误后在发票签收单上确认签收。快递员核对申领人身份证并收回《江苏国税邮递配送发票收票单》(收票单上需收件人签名、签身份证号并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c)临时调增增值税发票

临时调增增值税发票需携带的资料:

1金税盘

2《发票领购簿》

3国税发票购领单(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5《发票供票资格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6申请理由(盖公章,列明合同清单)

7合同原件(合同金额要大于申请金额)、复印件(盖公章)

d)注意事项

1)每月纳税申报后才可申领发票,月底前需关注发票存量,存量较小时,月底提前购买发票。

2)领购发票后,需在税控机开票系统内操作“读入发票”。

1.2 发票开具

a)提交开票申请 经办部门申请开具设计合同发票须在设计合同开票系统中提交开票申请;经办部门申请开具总承包项目发票暂时提交纸质开票申请。

b)开票申请审核 审核开票申请中开票内容、业主方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已上传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件;

c)开具发票

1)认真核对购买方信息,开票内容,单位,数量,税率,开票金额,机打发票号码等发票信息;

2)正确选择发票开票内容对应的商品代码;

3)发票票面信息应填写齐全;

4)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d)发票登记

1)发票开好后,在设计合同开票信息系统中登记已开具发票信息;

2)在发票登记簿中登记发票信息并在移交经办人时要求其确认签收。

3)总包项目发票或大额设计发票应制作发票签收单,在发票移交业主时,由业主签收。

1.3 发票认证

a)进项发票管理 财务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后,应统一交由税务专责保管,并于纳税申报完成后及时认证抵扣。

b)发票勾选认证 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根据增值税进项发票信息查找到对应发票进行勾选认证,并加盖已认证印章。

c 已认证的发票按照税率分开整理保管,以便于发票账实核对。

d)关注系统中未认证抵扣的发票,对于即将过期或金额较大的发票,查明原因并催促经办人员及时报销,并及时认证抵扣。

e)发票数据需开具次日才能传递到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系统中无法查找待认证发票信息时,可以通过扫描认证。

f)纳税人在勾选平台操作时,应严格核实所勾选专用发票的用途,在确认所勾选的专用发票前均可调整专用发票的用途。确认后则不可修改专用发票的用途。

g)关于纳税人在勾选平台误操作,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若纳税人将用于进项抵扣的专用发票误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的,则由纳税人在发生内销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纳税人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可抵扣税额”列入当期进项。

h)关于纳税人在勾选平台误操作,按下列要求处理: 若纳税人将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误勾选为用于进项抵扣的,则纳税人需在20181月份将误勾选专用发票清单汇总报各主管税务机关,由各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汇总上报总局运维中心进行一次性运维调整。具体清单格式及流程要求将另行通知。

1.4 发票作废与重开

a)当月开具且购买方未抵扣的发票作废 在税控系统发票作废应用中找到相应发票,直接作废即可。

b)以前月份开具且购买方未抵扣的发票作废

1)由我公司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我公司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红冲作废。

c)购买方已抵扣发票作废

1)由购买方向我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我公司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红冲作废。

3)购买方根据《信息表》及红字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d)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普通发票作废无需填写红字申请单,直接在开具普通发票处选择负数,填写需要开负票的发票代码及号码,直接开具负票。

e)发票作废重开

1)发票作废重开由经办部门提交重开票申请单。

2)购买方未抵扣的发票作废,我公司须收回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购买方已抵扣的发票作废,我公司须取得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开票人员须先进行发票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发票。

4)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差额填开,即可以仅就蓝字发票中的部分需要红冲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1.5 发票审核

对于我公司接收的发票,应认真审核以下信息:

a)发票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XX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省份是否与销售方所在的省份一致

b)开票日期必须在发票有期范围内

c)购买方中我公司开票信息是否正确;

d)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与合同一致,内容为“详见销货清单”的是否附带税务系统打印的一式两联的销货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

e)发票单位、数量、税率、金额是否正确;

f)销售方信息中单位名称是否与合同以及我公司拟付款账户名称一致;

g)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是否填写齐全

h)建筑服务费发票备注栏是否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

i)发票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1.6 发票丢失处理

a)丢失“空白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b)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2)丢失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c)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1)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2)购买方依据销售方出具的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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