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局各项收费依据和标准

合肥市土地局各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土地登记费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登记费按国地(籍)字(90)第93号文规定:0.05—0.10/m22、土地证书年检费按皖政办明电(9927号文,国土(籍)字(90)第93号文规定执行,从低收取。
二、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皖土(计)(9684号文件及市物价局、市土地局淮土字(9622号文执行。
1、市辖区、濉溪县城范围内经营性:1.50/m2;公益事业及住宅:0.80/m2;其他用地:1.00m22、濉溪县城以下经营性用地:0.90/m2;其他用地:0.80/m23、全市用于采煤塌陷用地:0.50/m2
三、征地管理费
1、按国家物价局、财务部(1992)价费字597号文规定,按土地总补偿费的4%收费。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用地项目,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字(1993131号文规定: 1)省辖市范围内:1.00/m2;(2)县和县级市所辖镇、街道办范围内0.80/m2;(3)其它地区0.60/m2
四、不可预见费
按省计委、省审计局、省土地局、省建行皖土建字(199122号文用皖价费(1993131号文规定:土补偿费的2%收取。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按国家物价局、财务部价费字(1993139号文规定8/本。
六、土地复垦费
按省政府皖政(19999号文规定,按被破坏土地3—6/m2征收。
七、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代财政)
按皖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683号文规定:
1、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2、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3、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八、土地闲置费(荒芜)(代财政收)
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市淮政(199547文件规定:2000/亩收取。
九、土地出让金(代财政收)
按省政府皖政(9241号令及市政府(934号令按基淮地价的40%收取。
十、水利基金(代财政收)
按省政府皖政(199283号文件新征(划拨)建设用地500/亩征收。
十一、交通建设基金(代教委收)
按省计委、省经贸委、财政厅、交通厅、省土地局、皖交政法(944号文规定1000/亩征收。
十二、教育附加费(代教委收)
按市委、市政府淮发(19955号文件规定:1、基建用地0.30/m2收取。2、采煤塌陷0.15/m2收取。
十三、土地登记公告费380/证(代报社收)
十四、土地估价评估收费依据和标准
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计价格(19942017号及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皖价费(199561号文规定: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十五、土地档案有偿服务收费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市物价淮价费(199831号文件规定:
1、档案咨询费
1)建设用地、土地档案 10/
2)其它土地档案 5/
3)一般性档案 0.10/
4)地形蓝图 10/
2、证明费
出具房地产权 500m2以内 10
500—1000m2以内 10
1000m2以上 不超过400
3、复制加工费
1)转绘图件 5/每图幅号
不足一幅按一幅收
2)复印土地档案 5/
3)复制图件 一般图 10/每图幅号
聚脂图 15/每图幅号
4)代办图纸拼接、修复、装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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