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抚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抚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38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06

【实施日期】2003.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03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得优抚对象优待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准同步提高,更好地激发军人戍边卫国的献身精神,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等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和要求,决定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市、区县征兵部门应于每年征兵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当年征兵计划数,将计划内入伍义务兵名册交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名册发给《优待安置证》。义务兵退伍后,由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优待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抚金发放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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