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颁布实施后我院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主任及其它相关人员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初审,主要职责是:

1、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材料;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4、向福建省学位办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者;

2、在学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3、在学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十条 按上述第九条规定不授予学位者,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70%以内(含70%)者。

2、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以下突出表现者(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1)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2)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

3)经院级以上选拔或经学院认定,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得相应类别的奖项:

国际级三等奖以上(含)

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

省部级特等奖或一等奖

: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主要指由省级以上(含)行政部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赛事,主要包括数学建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物理竞赛、化学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微软“创新杯”大赛、“蓝桥杯”软件与信息技术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英语竞赛、英语辩论比赛、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运动会和其它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以及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②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前3名)。

4)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者(被SCISSCIEI检索或在国际级和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同学院评定职称认定标准]),或在省级以上(含)专业刊物上发表两件(含)以上美术、设计、音乐作品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美术作品展览中有两件()以上参展作品者;

5)以第一专利人申报的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者;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学金二次以上(含)者;

8)获得院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9)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10)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填写日期为准),若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9)款之规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11)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能授予学位者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1、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教务处审核。

2、院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院教务处将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福建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各系学位分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院、系两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赞成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大至诚教〔201212)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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