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55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及答案解析555

单项选择题

1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丙等三人组成抢劫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拦路抢劫。后公安机关抓捕首要分子甲,乙丙等人为营救甲,一日在大街上挟持了一素不相识的过路行人,然后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要求24小时内必须释放甲,否则就杀掉该人质。则乙丙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B.在押人员吕某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公安人员张某因对吕某有怨恨故意不履行职责,无理由拒不释放吕某,致使吕某被无故关押数日。乙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在押人员吕某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公安人员张某以释放为条件向在押的吕某的亲属勒索财物,致使吕某被无故关押数日。张某构成绑架罪

D.马某在向王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救急好友把王某挟持到马家,并给王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王某一只手。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C项中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应以索贿论处,构成受贿罪,而不是绑架罪。因此C项错误。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乙丙等人为营救甲挟持过路行人其目的是要求释放甲,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A项正确。 B项中,张某以拒不释放吕某的方式非法剥夺吕某的人身自由,是应为而不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B项正确。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为了报复、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都构成非法拘禁罪,D项中马某挟持王某是为催要赌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正确。本题选非,应选C项。

2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 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走私罪(共犯)、洗钱罪、逃汇罪、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属于洗钱行为,并且洗钱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应选B答案。乙公司是在甲公司走私汽车以后帮其将钱转往境外,事前并未通谋,因此这一行为不属于《刑法》第 156条规定的走私罪的共犯。A项不应选。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逃汇行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虽然也属于逃汇行为,但这种帮助甲公司将犯罪收益转化为合法收益的行为被法律专门规定为洗钱罪,因而不再构成逃汇罪,答案C是错误的。乙公司非法获取的400万元系所谓手续费,由于单位受贿罪是特殊主体,乙公司是非国有公司,因而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D是错误的。

3题:

20056月下旬,邹某携带美元13000余元来到A市,在兑换美元过程中结识了被害人马某。626日,邹某租赁了一间房屋并购买了保险柜等办公物品摆放在房间内,之后给房间安装了防盗门,同时将防盗门里面的开关焊死,将房间惟一的一扇窗户用砖头堵死。630日下午,邹某将马某带至其租用的房间内,声称该处是其办公地点,并与马某达成了兑换美元的口头协议。73日上午,邹某电话约请马某携款至其租用的房间兑换1万美元,之后又打开保险柜谎称自己尚有5万美元可供兑换,并询问马某是否愿意继续交易。马某同意后二人商定当日下午再行交易。当日下午马某赶到该房间,将携带的人民币 17万元交给邹某清点。邹某把钱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白色纸袋内后,佯装打开保险柜取美元,迅速跑出房门,并将防盗门锁上,之后逃离现场。则邹某的行为成立:( )

A.诈骗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抢夺罪、诈骗罪和抢劫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各自的犯罪手段、方式不同:抢夺是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没有失去行动自由和夺回自己财物的能力,却往往因为犯罪行为人迅速逃离现场而来不及夺回自己的财物。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抢劫是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就本案而言,首先,邹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邹某为获得马某的信任,起初确实使用了某些诈骗手段,如将租来的房间故意称为其公司的办公室以及谎称尚有巨额美元可供兑换等等。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当马某将钱交给邹某清点时,交易尚未完成,被害人可以随时停止交易,要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故并未对其财物失去控制。这充分说明被害人不是因为受骗才“自愿地”将财物交给邹某占有的。其次,邹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从表面上看,邹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其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邹某经过策划,预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设置,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使自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显然与抢夺犯罪被害人没有丧失夺回自己财物的行动自由和能力不同,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比较容易排除。故答案为C

4题:

下列做法中,哪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定?( )

A.某省地方性法规设定行业协会的设立登记

B.某直辖市政府的规章规定某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为1

C.某部门规章对法律设定的某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一项许可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A项因此当选。B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没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C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 3款的规定,规章可以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D项,《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D项不当选。

5题:

甲于20035月某晚将一名女青年强奸后杀害。甲的父母亲发现后,马上动员甲去公安局自首,甲不肯去。于是甲父在家看好甲,甲母去公安局报案。到了公安局,甲母恰遇在公安局任副局长的亲戚乙,甲母即把情况向乙说明。乙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甲母听了乙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回家让甲逃跑。乙的行为构成:( )

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B.窝藏罪

C.徇私枉法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窝藏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区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案中乙作为公安局副局长,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其向甲母通风报信的行为,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以应选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乙通风报信的行为不属于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A不正确。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乙只是通风报信,并未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因此不构成窝藏罪。因此B不正确。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C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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