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具有规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容。)
(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围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法。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记忆口诀:若横向,都平等,或裁或审选其一;若纵向,不平等,要分一般与特殊,一般复议诉讼均可以,两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况先复议,不服才能诉讼提。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记忆口诀:仲裁双方要平等,合同财产,都可以。有几点特殊记,劳行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扶,不属仲裁法围。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公平自愿加独立,一裁终局定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忆口诀:诉讼时效期,其实很好记,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最长二十年,特殊也可延。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记忆口诀:诉讼一发生,先把被告找;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合同起纠纷,两地都来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保险合同多,道理很简单,被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票据纠纷起,谁来定管辖?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④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共同海损来,最先到达地,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问侵权事,官司在哪打?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结果地,两者均可以;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损害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外加先降地;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联运纠纷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还有目的地,哪个都可以;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损或碰船,诉讼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加害船被扣,最先到达地;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难救助费,也把纠纷起,船舶得救后,最先到达地。若问谁还管,船舶救助地。
(3)专属管辖(单选题)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因不动产,来把诉讼提,要找不动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诉讼纠纷起,要看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时,若也起纠纷,要问谁是管辖地?被继死亡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口诀:若遇中断从头记,若问中止看时间,后六发生才中止,恢复以后接着记。
三、法律责任
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记忆口诀:一人数罪行,以下来执行,定超一罪最高刑,不超累加总期刑,拘役不过一,管制不超三,有期最多为二十,若有附加也执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08年 1 月1,劳动合同要实施;
要用工,双方谈,收取财物罚500元;(500-2000)
签合同,应协商,书面形式来衡量;
试用期,0126,今后不能再滥用;
想逃避,不签订,两倍工资才搞定;
一年后,仍未签,自动视为无固定;
无固定,很要命,前十后十两次占主动;
法人换了无影响,合并分立仍履行;
每十年,5天假,234月病假可不行;(年休假)
医疗期,3递增,12之后俩蹦6;(医疗期)
变更合同要协商,书面合同做证明;
解除合同莫随意,双方依法来办理;
个人解除是八项,单位解除有六种;
裁减人员有条件,特殊保护记心间;(20人、10%)
经济补偿有九类,四种终止也在;
解除合同全包括,保险终止零八后。
一、《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口诀】2008年 1 月1,劳动合同要实施;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口诀】要用工,双方谈,收取财物500元;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口诀】签合同,应协商,书面形式来衡量;
四、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解释】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过1个月是指小于等于1个月。
【口诀】试用期,0126,今后不能再滥用;
五、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无论一年以没有签订,还是一年以上没有签订,都要支付2倍工资。
【口诀】想逃避,不签订,两倍工资才搞定;
【口诀】一年后,仍未签,自动视为无固定;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但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口诀】无固定,很要命,前十后十两次占主动;
八、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口诀】法人换了无影响,合并分立仍履行;
九、带薪年休假
(1)适用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的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口诀】每十年,5天假,234月病假可不行;(年休假)
十、医疗期
医疗期 | |
标准 |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解释】医疗期的界定先看实际工作年限,然后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 |
工资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特殊规定 |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以5年为界限确定医疗期。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以5年递增确定医疗期。
【口诀】医疗期,3递增,12之后俩蹦6;(医疗期)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诀】变更合同要协商,书面合同做证明;
十二、1、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诀】解除合同莫随意,双方依法来办理;个人解除是八项,单位解除有六种;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口诀】裁减人员有条件,特殊保护记心间;(20人、10%)
十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口诀】经济补偿有九类,四种终止也在;
十五、经济补偿金
(1)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畴。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口诀】解除合同全包括,保险、终止零八后。
第三章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如铁道部)、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意与增值税征税围的区别,增值税征税围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生产、销售货物。
二、营业税的征税围
1.境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
记忆口诀:
提供或接受的劳务、无形资产接受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在境。
2.应税劳务;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记忆口诀:
交通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也被他管;
文化体育逃跑很难,娱乐服务也跑不远。
修理修配加工不谈,部员工劳动不管。
3.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解释】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兼营行为;
(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记忆口诀:
混合兼营要分清,混合行为看主营。
混合销售有特殊,建筑劳务要注意。
兼营如果单独算,分别征收增和营。
要是不能分别算,核定征收增和营。
兼营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
未能分别核算出,从高征税不含糊。
纳税兼营有减免,减免单独计算出。
未能单独算出数,不得减免回家哭。
5.特殊业务征税规定
(1)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记忆口诀:
销售汽车带服务,销售树木加管护,只把增值税款收。
不卖汽车只服务,只是管护不卖树,只把营业交税务。
还有一点要记住,提供农业的劳务,免征营业的税收。
三、营业税的税目(列表记忆)
特殊情况:
征税围 | 税目 |
1. 管道煤气集资费 2.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 | 建筑业 |
金融经纪业务 | 金融保险业 |
1. 动物园销售 2.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 | 文化体育业 |
1. 土地租赁; 2. 代理报关业务; 3. 出租文化场所; 4. 广告的播映和代理业务; 5. 将承租的设备转租给他人; 6.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7.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 8. 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费 | 服务业 |
1. 转让著作权 2. 出租电影拷贝 | 转让无形资产 |
四、计税依据
记忆口诀
营业征税为全额,特殊情况为差额。
交通运输建筑业,减去他人分包的;
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动力物资原材料,建设方提供设备要除外;
自建房屋对外销,营业税款两次交;
提供装饰的劳务,按其实际收费交。
金融营业有三种,贷款利息全部收;
金融经纪手续费,融资租赁算余额;
外汇证券及期货,卖出减去买入价。
保险业务也好算,向对方收的全部款。
还有无赔偿奖励,实际收取的保费。
税目 | 应纳税营业额 | ||||
建筑业 | 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 |||
提供建筑劳务 | 包括所用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
自建房屋对外销售 | 先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提供装饰劳务 | 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 | ||||
金融保险业 | 金融业 | 贷款业务 | 贷款利息收入 | ||
融资租赁业务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出租方承担的实际成本 | ||||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 卖出价-买入价 | ||||
金融经纪业务 | 手续费全额收入 | ||||
保险业 | 初保业务 | 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 |||
无赔偿奖励业务 | 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 ||||
文化体育业 | 全部收入-支付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 | ||||
服务业 | 广告代理业务 | 全部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用 | |||
物业管理单位 | 全部收入-代业主以及承租者支付的房屋租金 | ||||
旅游业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 ||||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 转让抵债或者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 | 全部收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购置、抵债时的原价 | |||
五、税率
税目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5% |
娱乐业 | 5%--20% |
记忆口诀之一:
交通邮电文体建,国家鼓励其发展,3%征税款。
金融服务不动产,转让无形五(5%)来管。
记忆口诀之二:
今(金融保险业)宵(销售不动产)五(无形资产转让)福(服务业)【5%】
交(交通运输业)流(邮电通信业)见(建筑业) 闻(文化体育业)【3%】
狂 欢 乐(娱乐业)!【5%—20%】
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记忆口诀:
纳税地点不难记,只要用心去记忆。
转让销售租土地,就到它的所在地。
承包工程跨省市,交税机构所在地。
建筑企业去哪交,在哪建的到哪交。
提供劳务哪里交,机构地前瞧一瞧。
还能到其居住地,无形转让带扣缴。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记忆口诀:
不动产,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他人;要问哪天来纳税?——转移当天
建筑业、租赁业、土地权、不动产,预收方式真特殊,这样哪天来交税?——收到预收款
3.纳税期限:
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是1个季度;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是1个月。
记忆口诀:金融季度保险月,15天为申报期。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围: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记忆口诀:
城建税要记牢,增,消,营要纳税,但外企须例外。
2.城建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记忆口诀:
实际缴纳增,消,营。违反规定的罚款,城建税款不加收。
查补“三税”及罚款,城建同时补税款,并加收滞纳和罚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4)减免“三税”也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记忆口诀:
出口不退,进口不征,先征后退返,一律不退返。
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记忆口诀:
出口不退,进口不征,减免退税同城建。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
有两个标准:
(1)住所标准:境有住所,这里的住所是习惯性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总结:居民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全年符其一, 30日、90日不扣减。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居住时间 | 纳税人 性质 | 来自境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支付或 境负担 | 境外支付 | 境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 非居民 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 纳税 |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 纳税 | |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 居民 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5年以上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
3.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稿酬所得:如果作品以图书、报刊的名义出版发表,则是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作品非以图书报刊的名义出版发表,而获得的报酬,则是劳务报酬所得。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一般情况,以图书、报刊的名义出版发表,则是稿酬所得,否则是劳务报酬所得。
特殊情况,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情况按“稿酬所得”。
记忆口诀:一般出版是稿酬、未出版是报酬;受雇报纸、杂志是工资,专业图书出版是稿酬。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和独占使用权、特许权的赔偿收入,但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记忆口诀:无形资产是特许,土地使用有例外。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的总结。
(1)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把总所得分配之后,合伙人各自确定税率交税。
(2)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直接确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投资人的各项所得分项计算,不能合并。
应纳税所得额: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
(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据实扣除;
(3)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总结:实发工资合理扣、三项经费2、2.5、14标准据实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合并收入15%据实扣,业务招待费支出60%、5‰选低扣。
6.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现住房1年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1退5免。
7.财产转让所得,转让受赠所得只能扣除相关的税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转让受赠,只扣税费。
8.(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利、偶、其不得扣,劳、稿、特、租800或20%做费用。
9.其他所得:
(1)个人取得单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有奖发票800免,中奖彩票1万免,超过就要全额征。
10.捐赠的扣除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总结:捐赠扣除要注意,一般是30%的比例,红十字、农村小学和初中、外加公益青少年、汶川地震可全扣
11.免税所得
省级、部委、军以上奖金免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税;国家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税;无住所且居住90日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享有外交赦免权的个人免税;境社保、拆迁补偿费免税。
总结:免税要得到,级别要足够、享受国家优、外交有特权、居住时间短。
12.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只要是导致无法全部扣缴税款的所得或所得金额大12。
13.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缴入国库,并报送相关资料。
(2)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申报纳税;对在1年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总结:按次计税,次月7日申报缴纳;按年计税,分次7日预交,年终3个月汇算清缴;如果年终一次取得所得,30日申报纳税。
14.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总结:一般是收入来源地;两处取得工资,固定一地;境外所得,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变更需申请。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契税 | |
纳税人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税法规定围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余值) | 按下列先后顺序: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
从租计征(租金) | |||
税率 | 1.2% |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围调整,注意,20倍、30%) |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围调整) |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 |||
纳税时间 |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 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
纳税地点 | 房产所在地 | 土地所在地 | 土地、房屋所在地 |
纳税期限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
二、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异同(同颜色,同优惠)T2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契税 | |
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围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三、车船税
(一) 车船税的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记忆口诀:拥有车船需纳税,使用管理代缴税,外商港澳不例外
(二)征税围
1.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含电车)、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包括:客轮、货船等。
记忆口诀:动力车辆全额缴,人工驱动不需交;船舶机动全额缴,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交
(三) 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作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记忆口诀:客车要按量,货车请自重,船舶净吨位
(四) 税率
定额税率,不需记忆
(五) 车船税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人力、蓄力驱动的车辆和自身没有动力装置的船舶(驳船除外)。
2.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 警用车船
6.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车船。
记忆口诀:人蓄驱动应免税,农业捕捞多优惠,军警执法全额免,外交使馆不纳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1.发生时间(当月)
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登记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按年申报)
按年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
(一)征税围
1.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还有与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记忆口诀:产权转移书据,专有财版商,土地不动产。
3.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记忆口诀:权利许可证,工商专土房。
(二)印花税的税率
税率档次 | 税目或项目 | 记忆方法 | |
五档比 例税率 | 1‰ | 股权转让书据、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 最高税率 “顾全猪宝宝” |
0.3‰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狗见鸡” | |
0.05‰ | 借款合同 | 最低税率 | |
0.5‰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 使用排除法记,除上述四项外的均适用本税率 | |
定额税率(5元) |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 ||
五、资源税
1.纳税人
(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记忆口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销售自用交一次。中外合作采油气,暂不用征税,其他统统都要交。
2.征税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石、花岗石等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记忆口诀:人造油,煤生气,洗美(煤)选美(煤)其他美(煤),加工完毕矿产品,不用征税要牢记。
3.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记忆口诀:伴采没规定,一律按主矿。不同税目分核算,不能分清就从高。矿山企业己标准,税务机关定其他。
4.征税数量
(1)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记忆口诀:课税销售自用量,不能定用折算比。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记忆口诀:高凝稀稠分不清,课税就按原油量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记忆口诀:自产液盐变固盐,征税用固盐数量,外购液盐变固盐,液盐税额可扣除
5.税收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记忆口诀:加热修井用原油,意外事故灾害定减免。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记忆口诀:扣缴义务人支付首笔款发生义务。
7.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记忆口诀:开采、生产地缴税,代扣代缴收购地
六、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围的情况(应征) |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围的情况(不征) |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免征或暂免征收) |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但注意公益部门和直系亲属例外)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双方均不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20%) |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不管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实质重于形式)
记忆口诀:出租代建评估不需征。抵押合建,投资联营(除房地产企业外),转让就征。单位交换须缴税,个人交换不用管。兼并转让暂免征。
(二)扣除项目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记忆口诀:营业印花税,城建附加费,外企不扣后两项,房企不扣印花税,
2.具体扣除项目归纳
企业情况 | 转让房地产情况 | 可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各类企业 | 转让存量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凭据)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各类企业 | 单纯转让土地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旧房转让记忆口诀:旧房转让算评价,扣掉地价和税费
【】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第六条第(一)项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六条第(三)项是指“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记忆口诀:发票额,买至转,年加五(5%),契税不从里面扣。
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记忆口诀:隐瞒虚报成交价,扣除金额不真实,转让无故低估价,核定使用评估价。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的税率
6.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产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个人不动产继承、捐赠的各税种征免规定总结
税种 | 具体的捐赠、继承项目 |
营业税 |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现行政策已改) |
个人所得税 | 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说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土地增值税 | 下列赠与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1)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通过中国境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
契税 | 赠与全部征税,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征契税。 |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2.税务登记的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口诀:设立需要四证件,工商之后才税务,变更登记同设立,一般都是30日,停业复业一年,注销先税后工商,一般都是15日。
三、发票的领购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口诀:先申请,经审核,领购簿,再领购。
(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按期缴销发票。
四、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存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口诀:制度健全用查账;查定用于规模小,但可控制原材料;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这样查验才适用;个体工商有特殊,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定期定额去征收。
2.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口诀:账簿影响是关键,依法可以不设立、应设可是未设立、虽设可是有残缺、擅自销毁不配合,都需核定纳税额,发生义务不申报、申报依据明显低、未按规定办登记,也需核定纳税额。
3.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口诀:同类加相近,成本加费用,原料可测算,还有其他法。
4.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口诀:独立可参照,第三者可选择,成本利润也可用,其他合理可考虑。
五、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结: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②欠缴税款或纳税义务人出境的③纳税发生争议且有未缴税款的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记忆口诀:金额、日期、收款人,一经更改就无效,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其他事项需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支票是个小例外,其中两项可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票据不应随意改,签章别忘代表人,日期记得加壹零,金额大小须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总结
账户 | 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能否存入现金? | 能否支取现金? |
基本存款账户 | 核准 | 可以 | 可以 |
一般存款账户 | 备案 | 可以 | 不能 |
专用存款账户 |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2)其他:备案 |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
临时存款账户 | 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 | 可以 | 可以 |
个人银行账户 | 备案 | 可以 | 可以 |
三、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2.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记忆口诀:基本存款是前提,独一无二要开户,工资、奖金可支取;一般存款不取现,专用存款得慎用,现金支付有区别;临时存款有要求,机构、异地需核准,期限最长不超2;信用借记银行卡,贷记、准贷有区别,单位卡钱找基本,撤销之时要归还。
四、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记忆口诀:第一付款请求权,第二叫做追索权,票据取得有要求,给付对价有权限,税收、继承不受限,赠与也可除在外,所享权利有限制;签发背书享权利,恶意偷盗不享有;票据丧失可补救,补救措施有三种,挂失止付是暂缓。
五、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记忆口诀:银行本票银行签,承诺自己支付款,现金转账都可用,提示付款有时限,最长不超两个月,相比汇票时间短,权力时效说明,也可持票去拿钱。
六、支票
1.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记忆口诀:支票类型有三种,现金、转账加普通,未注明为普通,现金转让均可用,划线只用于转账,出票十日提示,签发空头要罚款,2%、5%外加1000人民币。
七、票据的承兑期、提示付款期、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 |
商业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 定期付款 | ||||
见票后 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