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刑 意 见 书(王成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情节。
(2010628使使5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2010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20104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

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账号并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3在实际所得上的次要性。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仅获赃款5.7万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为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121日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侦查阶段就已经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情况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被告人某某积极退赃给被人钟某。201089日,王某通过退83666_退人民)》条第8、对退赃退赔的合考犯罪,退退退退及主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他两被告人无力退赔,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89日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26666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钟某的谅解。受害人钟某丁-2010830日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请求在量刑时从轻处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计算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
关于理自(试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1、刑量起点为三年。依据:细则五、(七)、1、(22、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依据:细则四、(七)、2(2
320%5.5*20%=1.1细则二2(3及三10.
4、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减20%5.5*20%=1.1年。依据细则三105、当庭认罪减10%5.5*10%=0.55年。依据:细则三226、退赃退赔减30%5.5*30%=1.65年。依据:细则三23
120%5.5*20%=1.124

8、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5.5*20%=1.1年。依据:细则三25三、建议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刑的害社功表退退诸多态度对王以上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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