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管理制度

原材料管理制度


原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根据《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大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长临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房建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等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及交通部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第四条 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 凡用于本项目的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施工单位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六条 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负责对原材料质量情况监督检查,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抽查,对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

第二章 原材料的分类

第七条 根据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性质、特点、用途的不同,对原材料分类如下:

第一类 一般原材料

土、砂砾、碎石、砂、片(块)石、粉煤灰、石灰、砖等材料。

第二类 主要原材料

水泥、钢材、混凝土外掺剂、土工布、土工格栅、路面防滑碎石、伸缩缝、附属工程材料等。

第三类 特殊原材料

钢绞线、锚具、支座、隧道防水材料、沥青等材料。

第三章 一般原材料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使用管理程序

1、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料源进行考查,根据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所规定质量标准,施工单位经过调查、取样、试验,一种地材确定不少于三家主要供货厂家,进行厂家比选。

《原材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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