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暂行办法

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加油机强检工作,确保在用加油机的量值准确可靠,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承担加油机强检任务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加油机指用于成品油零售贸易结算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承担加油机强制检定任务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取得加油机检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计量授权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加油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并尽可能使误差趋于零。严禁利用计量误差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检定必须使用省局统一规定的检定原始记录,经过修理后合格的加油机必须有修前、修后两次检定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经加油站签字确认。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必须在规定位置加铅封并经加油站验收确认、在加油枪上粘贴省局统一印制的检定合格标志并出具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要求的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加贴不合格标志,并将检定结果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检定证9
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准确标明加油机的示值误差。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不得以协议方式收取强制检定费。第五条除承担加油机强检任务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加油机生产企业外,其他开展加油机修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开展加油机修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必须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名目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维修服务。维修加油机必须及时向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报告,修理后必须经原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承担加油机强检任务的各级计量所要建立加油机强检档案,并严格实行加油机强检计划管理,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要采取抽查原始记录、复检、走访企业等方式,加强对加油机强检工作质量的监督。第七条对从事加油机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应按省局《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第八条承担加油机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1、检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加油机的;2、指派无计量检定证件人员执行检定的;10
《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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