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易引发的劳动争议

公司搬迁易引发的劳动争议

作者:洪桂彬

来源:《人力资源》2011年第05

        【案例】

        

        上海某工程设备公司因生产成本不断上涨,拟将公司kkA处搬迁至同一行政区的B处。20107月,公司做出了搬迁决定并陆续搬走各类生产设备,同时通告了所有员工,但70%的员工不同意随迁。20108月起,公司全面停止生产,公司教次书面通知要求员工至新址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大部分员工仍然滞留在公司原址。201011月,公司以连续旷工多日为由,解雇了所有不同意随迁的员工。此后,数十名员工集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员工代表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A处,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单方决定搬迁至B处,违背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须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使工作地点一定要变更,公司也只能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上解除合同,而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该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了具体工作地点,但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战略调整工作地点,这也是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其目的是保存实力,进而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内的搬迁对劳动者并未构成明显不利,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故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未至新地点上班属于旷工行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经查,AB两处相距40公里,而所有员工均在A处附近租住房屋,公司也并未提供班车等其他福利条件。本案经过仲裁员的细致劝说,最终以和解告终。由公司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近年来,企业由于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已司空见惯,但随之而来的却是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企业搬迁员工是否必须服从?如果员工拒绝,企业是否可以旷工论处,或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就以因工作地点调整而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归纳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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