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安监管〔2008〕52号 关于切实加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镇(场)、各部门、各开发区: 缺氧危险作业是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它包括在作业场所中单纯缺氧的危险作业和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作业。这类作业的危险性极大,一旦失控,极易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切实加强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再次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如下: 1、凡存在有各种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缺氧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都必须严格遵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的强制规定组织实施缺氧危险作业和施工。 2、在组织缺氧危险作业和施工前,必须编制完善的安全作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相关领导批准实施。未经许可,不得作业。同时,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空气质量检测、正确配置个人防护器具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警示告知牌、安排专职监护人员、清点作业人数、进行作业安全交底”等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和施工。 3、在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和方案,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同时,必须保持充分的通风换气,定时检测空气质量,正确使用个人防护器具和应急器材,并实行“交替作业和限时作业”制度,禁止交叉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必须随时检查作业施工安全,密切监视作业施工场所和人员的变化情况,严禁擅离岗位或兼做其他工作。遇紧急情况时,立即报警,开展救援,严禁在没有个人安全防护的条件下进入缺氧场所冒险施救。对已患缺氧症的人员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4、结束作业施工后,必须清点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并封闭入口,设置警示告知牌,防止他人误入造成事故。 5、必须要对存在有缺氧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安全作业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缺氧危险原因、症状、危害后果和预防措施;空气质量检测方法;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个人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应急救援措施和急救知识等。相关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缺氧危险作业和安全管理。 6、进一步落实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缺氧危险作业各环节的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缺氧危险作业重大事故发生。 各镇(场)、各部门、各开发区必须要对所属区域、下属企事业单位中存在的缺氧危险作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务必将上述要求贯彻落实到各行、各业、各企事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 Safety regulation for working under hazardous condition of the oxygen deficiency 2006-12-1 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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