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现行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附注及依据有关文件文号:
注:
1、使用年限超过4年的营运客车转为非营运客车后,仍按营运客车 8年有效期执行。4年以内营运转转非营运,按非营运车辆报废期执行。
2、距报废年限2年的车辆,不得进行改装改型。
3、延缓报废使用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依据:
1、《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和做好2001年检审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1]20号。
2、《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325号。
3、《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5、《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公交管[1998]201号。
6、《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7号。
7、《关于制订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1992]物机字191号。
8、《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9、《摩托车安全基准》。
10、《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经贸贸易[200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