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类处理.doc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试行
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区住房和建设局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序具体投诉请求号
内容
反映区住房和建设系统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1
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备案;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2.法定途径:向本行政机关纪检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二)不服区住房和建设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1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已交付使用的物2
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并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3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79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4
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379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