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类处理.doc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试行
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区住房和建设局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具体投诉请求
内容
1
标备案;违反规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2.法定途径:向本行政机关纪检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二)不服区住房和建设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2016年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已交付使用的物
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并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处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79号,2016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
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379号,2016年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8年修正本)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5
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
6号修改)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
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6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7
规定未交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712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7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
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一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修改)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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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10
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79,2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号修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号,2016年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11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666号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与发,1998年7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12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1128日修订通过,自2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与发布,1998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对损毁或者破坏属于13
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8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门按以下规定予以:(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与发布,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8年1128日修订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对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4
(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对损害或者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处罚或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检、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七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12528日;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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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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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
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14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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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年主席令第46号修订)第68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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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受贿、行贿不
构成犯罪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11年主席令第46号修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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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月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第37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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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201610月20日起施行,216年修正版)第三十六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01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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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月20日起施行,206年修正版)第5: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216年修正版)第37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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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3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6年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
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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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
手续的
布,自201610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第38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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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自2016年10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4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930日住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2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27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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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9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27
贿赂;(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书;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6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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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
续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30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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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
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31: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016年9月30日住房城乡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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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建造师的
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1610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3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1610月2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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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
师证书的
日起施行,216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32
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0610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第35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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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
续执业的
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第36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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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2016年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月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35: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履行注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4
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动。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20日起施行,206年修正版37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26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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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
案信息的
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610月20日起施行,206年修正版)第38条:违反本规定,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0161020日起施行,206年修正版)第39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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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16年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32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3
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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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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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降低安全生产
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6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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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4: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0: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41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的
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25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

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24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
4
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35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30日住房城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43
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第2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4
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
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4
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
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
46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30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
(一)以个人名义(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47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

(弄虚作假提供(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
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
;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
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48
规避招标的处罚。











"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五十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0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工程建设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49
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
罚。
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0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
招标公告的发布中有
5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的处罚

标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51
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0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
2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令)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5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十六条第四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
5
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投标
55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八十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部委第23号令)第八十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5
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
标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7
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
结果的处罚
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八十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58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八十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
59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八十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60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61
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
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
62
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
6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
64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与招标人、投标
65
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
66
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

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7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68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

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9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款第一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贿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3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五十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0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
1
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
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72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
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
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

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擅离职
;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二)擅离职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4
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

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
7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的处罚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
7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

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特别重的,取消其任评委员会的资格;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四)私下接触投标人;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0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私下接触投标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
77
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处罚

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78
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
7
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3《工设项设计投标办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
8
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13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投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
8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1年修订,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
82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进行的
处罚对出让或者出租资
3
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进行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13年修订,九部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
84
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委第23号令)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九部委第23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11年1月8号进行修订,国务院令588号,201118日修正版)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房地产开发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85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03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05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19: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
86
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
用的
3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3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
8
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
使用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隐瞒真实情况、88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
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
证书的。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
89
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
90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21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2.《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28: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违者,由发证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22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23: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24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5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
9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
92
浆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
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
93
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
构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
9
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
机构备案的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第27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28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

万元的罚款。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15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
建设单位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
95
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
材料的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第12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
设计单位未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
96
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
5号16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1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17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
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
97
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
墙体材料的
万元以下罚款。第12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
98
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
进行监理的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18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并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专项基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26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每年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低于其水泥总产量的70%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足部分按照每吨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7年修订第二十八: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违,由发证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412月1日起施行.9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99
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每年实
100
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低于其水泥总产量
70%的开发经营企业出卖、
101
转让、出租开发资质
证书的
承担安全评价、认
102
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1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的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161020日起施行3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104
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61020日起施行)第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
105
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1020日起施行第38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1
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10月20日起施行)第39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4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
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第二十三条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
(一新设立分支机构
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107
不备案的;(二)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卖、出租、出借资质
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610月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0日起施行第4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二)超越资质等级
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
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三同时接受招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
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
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
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
(四)以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转包承接的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六)法律、法规禁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止的其他行为。
招标人、发包人、建《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4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条: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1.最高投标限价上调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或下浮;.发包人没
有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09
日起30日内,将施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的.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发包人3.应当报送政府相关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件,发包人没有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的。4.发包人没有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5。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没有达到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6建设单位没有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的。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15条第三款: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17条第二款: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第22条第一款: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第23条第二款: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第29条: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第38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发包人违反下列规定
:
1.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没有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短于
11
施工标准工期的80的,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超过合同价款的5%.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第41条第二款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第24: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

险的。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没有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以下规定的:1。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
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没有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
11
执照之日起30日内,没有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没有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
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第25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第41条第三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26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存:(一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二)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超过规定的20%、10%、5%、%的;(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
112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四)同时在两个或;(五)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六)签署虚假建设(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八)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2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543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条: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31条第二款: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5%、5%。第34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
113
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
11
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11
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
师注册的
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216年1020日起施行33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
116
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100日起施行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一)不履行注册造(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三)在执业过程中贿(载、误导性陈述的工(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八涂改、倒卖、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1020起施行36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22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九)法律、法规、为。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
118
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1020起施行)第3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19
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61020日起施行)第3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
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
120
抬高、压低价格或者
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条: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121.造价员编制的建设
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四十三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第四十三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5%5%。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同时
12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位执业;(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四签署虚假建(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六)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四十三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016年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20日起施行,206年修正版)59: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
14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712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根据2011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第1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216年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
125
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月20日起施行,016年修正版)第17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
12
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的
第18: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12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的
21610月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55条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28(五)建设项目必须
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2061020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版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6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
129
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206年修正版)第5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号)第6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
勘察、设计、施工、
130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610月20日起施行,216年修正版)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2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一)承包单位将承
131
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



(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1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4: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5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13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32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

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
134
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27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
35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016年1020日起施行,216年修正版)第6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越本单位资
36(未取得资质证书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第25: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1
;(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0169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
138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通过发布,自20161020日起施行,016年修正版)第33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1条:建设工程勘(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类处理.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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