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犯罪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主题是寻找犯罪行为的现象与规律,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借此寻找方法以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最后这项于今日已被更精致地分科为刑事政策,而与犯罪学同属刑事学的分支学门)。除了针对犯罪人以外,犯罪学研究也会调查社会与政府对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反应,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处境。在研究方法上,当世的犯罪学特别着重于应用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及研究方法来观察和了解犯罪现象、成因。此外,随着大脑神经科学和基因的研究兴盛,这两种领域的观点也越来越受犯罪学的欢迎。历史: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RaffaeleGarofalo(英语:Raffaele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意大利语:criminologia)这个专有名词。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PaulTopinard首次于法国文献中使用犯罪学一词(法语:criminologie)。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古典学派出现于18世纪中后叶,欧洲各国刑事改革浪潮中。是时,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替代中世纪各种酷刑的惩罚方法,诸般人权呼声与刑罚执行上的变革相继出现,猎巫、刑求逼供、纠问诉讼等制度相继被废除。大尺度的发展,便是法国大革命后所提出的人权宣言、国制宪会议所提出的宪法权利清单等等。18世纪中后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贝加利亚、边沁及其他的古典学派思想家认为:人拥有决定自已行动的自由意志。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自己定义的快乐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付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严厉的)刑罚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即:确定会发生)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过了两百五十年之后的今天,回头审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可以评价为:当时的哲学家与法学家们凭著自身对社会、人类、尤其对犯罪人的观察,提出了一套解释的命题。这套命题在当时,由于人类行为科学的实证研究尚不发达,因此欠缺客观的证据。不过随着两百五十年来实证研究的日益发达,这些命题逐渐得到犯罪生物学、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上的支持或反对证据。实证主义学派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将科学实验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孔德强调社会现象及人类行为之研究,必须以严谨的科学方法为基础,始可得客观的研究发现,则就没有社会现象的社会知识。其曾谓:“没有实证研究方法,即没有社会现象的真实知识。”相应地,犯罪学的实证学派也出现于19世纪中,主张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犯罪行为的原因。此时期的研究大多发现,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或外在的。犯罪学实证主义大致可分为生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方向;相应地,各学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释和犯罪预防方法,也就带有各自学门的色彩。意大利学派犯罪学实证学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个19世纪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切萨雷·龙勃罗梭、EnricoFerriBaronRaffaeleGarofalo,他们有时候被合称“犯罪学三圣”。因为他们都是意大利学者,所以也被称为“意大利学派”。(1835-1909)是19世纪后意大利的监狱医生,主要领域是精神医学。他对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特别着迷,主张用经验证据来认识犯罪,是生理实证主义(犯罪学生物学派)的开创者,也被称为“实证犯罪学之父”[3][4]。他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枕骨形状、手臂长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著犯罪的较高可能性。这条路线带着《颅相学》及达尔文《进化论》之内涵。但因为Lombroso的研究样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对照组,并
不符合有效科学研究的条件,所以其理论没有科学价值[5]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纪转移主题为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费利(1856-1929),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他是龙勃罗梭的学生。费利认为生理与社会都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并主张犯罪人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加洛法罗(英语:RaffaeleGarofalo)(1851-1934),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意大利的犯罪学学者、法学者。加洛法罗曾提出以下的理论: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参见: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犯罪人应依进化法则予以淘汰。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与强迫隔离。认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惩罚手段加以镇压”。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Crime)一词:危害社会之不道德行为,且欠缺“诚实”与“怜悯”这两种人类共有之道德情感。犯罪成因应扩及心理及社会层面而为探讨。龙布罗梭、费利、加洛法罗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会,基本上已涵盖了犯罪学研究的全部面向;当然,随着实证技术和科技进步,现代能做的研究比他们当时更为深入、有效、有效率许多。虽然他们当时受限于实证技术不足,能为各自理论提出的证据其实非常薄弱,以致于只能算是“空言主张”的程度;不过他们倡导以科学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开创新研究领域,人类的社会管理从中获益良多,仍值得史书记上一笔。社会学实证主义与意大利学派大约同时期,19世纪的欧洲其他国家较不流行从生理、心理之类的个人层次来分析犯罪,较流行的是社会学实证主义,从社会结构与社会阶级切入,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法语:朗伯·阿道夫·雅克·凱特勒19世纪前半比利时的天文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关因素。HenryMayhew18121887),19世纪中叶英国的记者、社会研究者,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他的研究成果先以连载发表于伦敦的报纸《MorningChronicle(英语:MorningChronicle上,1851年集结成三册的《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英语:LondonLabourandtheLondonPoor)》,1861年再补充出版〈别册〉(ExtraVolumeRawsonW.Rawson18121899),19世纪中与后半英国高阶公务员与统计学家,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著罪行的发生JosephFletcherJohn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英语:StatisticalSocietyofLondon)(英语:StatisticalSocietyofLondon)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涂尔干,19世纪后半到20世纪初法国社会学家,认为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无法消灭芝加哥学派芝加哥社会学派和犯罪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在20世纪初兴起,主要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RobertEzraParkErnest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会学家所建立。二十年代,ParkBurgess发现在城市发展中经常出现的同心圆模式。1940年代,HenryMcKayCliffordR.Shaw聚焦于青少年犯罪(或译:少年非行,发现他们集中在上述同心圆的“过渡地带”亦即少数民族区和贫民区。芝加哥学派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研究城市,并认为大部份的贫穷居民都在社会结构和家庭、学校等地方感到挫败。这造成社会解体(英语:Socialdisorganizationtheory),缩小家庭与学校等社会组织控制行为的能力,与及创造偏差行为和犯罪的环境诱因。芝加哥学派的苏哲兰1924年著作的《犯罪学·初版》中,发表了《差别接触理论》,主要认为人们从与他人的交往经验中学习到犯罪行为。社会心理学结合认知神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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