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大政发〔201927【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92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814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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