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与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助学奖学金、助学金与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与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与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第二节休学与复学第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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