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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杀能否认定工伤????200465日凌晨1时许,一名叫张伟的男子敲开了双流县东升镇天立医院的卷帘门,声称看病。值班医生周建宏见他是本院护士王俊秀的男友,就没有注意他的行动。张在周埋头开处方时,突然掏出一把尖刀猛刺周的颈部,致其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20041010日,双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周建宏“不予工亡认定决定书”。对这一认定,死者父母没有认同,认为这一做法是剥夺了儿子的“工伤保险待遇”,遂于2005218日向双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双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工亡认定决定书”,认可周建宏被害系工亡。在诉状中,死者父母周辛甲、郭淑珍陈述了儿子之死理当认定为工亡的原因。老两口说,凶手到医院是为了抢钱,未能得逞后,就行凶杀人。儿子被害的时间是凌晨l时许,是在他值夜班的时间范围内。而遇害的地点在医院的诊断室,这说明他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遇害时,他还在为“病人”开处方,可见在死时他还在执行值班任务,尽医生的职责。现在他人死了,没有被认定为工亡是错误的,(1本案的问题是:工作中因工作之外的原因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7如果泛而论之,并非工作之外的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工作时发生意外的自然灾害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在严格的意义上应当说是工作时因与工作无关的人为原因造成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7对此,双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称:没将周遇害认定为工亡是正确的。因为从警方的调查和检察院起诉凶手的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可以看出,死者周建宏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而是因凶犯张伟怀疑其女友王俊秀与他关系暧昧,遂产生报复杀人念头。这意味着:周某的死亡不仅与工作无关,而且还不是工作中的事故造成的;导致其死亡的原因
是其与凶手之间的个人矛盾,且该项纠缠的起因还有悖于社会的伦理道德。(职业病的确定952年国际劳工会议同意把三种疾病划进职业病的范围,即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感染。工964年《职业伤害赔偿公约》把工5种疾病列入了职业病。国际劳工会议于工98。年公布了新的国际职业病名录,有各种职业病共29组。在我国,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4月工8日印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但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该职王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确定职业病,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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