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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OO六年九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努力学习;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或研究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部门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已落户者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不按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三十四条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分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主副修学分制,学制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及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无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八条无论何种原因,累计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在学业审核时达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者(经重考已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入,必须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因任何原因的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办理。
第九条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详细规定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双学位、辅修专业试行办法》
第十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申请辅修专业或者跨校选读二学位。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并参照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批准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院长(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院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六条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见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如遇急病等特殊情况学生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书面申请缓考,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或未按老师要求提交作业、完成实验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成绩记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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