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说明】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能力的规定。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只有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才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矿建设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管理能力承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1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第三条同一煤矿建设项目的井巷工程同期施工企业不得超过2家,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同期施工企业数量及管理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工期长,涉及范围广,受外部环境、自然条件、工程地质等因素影响多,施工环节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为减少安全生产环节,便于集中管理,规定一个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发包给1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矿井一期12个井筒工程应发包给1家施工单位;多条井筒、二期、三期工程,同时从事井下作业的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同期施工企业数量为2家的,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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