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二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可持续性和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利。
第三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医疗保障制度,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提高保障水平。第四条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起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统筹卫生、医疗、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工作。第五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第二章医疗保险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在医疗上的基本权利。第七条实行个人和集体参保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第八条
大病保险制度应当覆盖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对医疗费用大幅度超过限额的疾病给予补偿,保障参保人不因大病而致贫。第九条政府出资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资金规模,按照统筹城乡、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第十条实行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人员等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第十二条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确保患者安全,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诱导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和服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的措施和计划。第十四条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和管理,推进医疗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医生、护士等专业水平。第四章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加强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造福于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和互联互通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信息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医疗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地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参保人、医疗机构、医生等在医疗保障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侵害参保人利益和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参保人、医疗机构、医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吊销、注销医疗机构、医生从业许可证等处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医疗保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吊销、注销执业医师、护士等从业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医疗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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