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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为无形文化财。
日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提出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第一个实施者。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日本就颁发了《文化财保护法》并实施“人间国宝”制度,赋予那些在传统艺术表现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并愿意将自己的这些技艺传诸后人的杰出民间艺术家和工业制作领域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带徒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著名匠人以“人间国宝”称号,并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摘要:我国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弘扬中华文化并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这需要加强对我国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非物质文化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奠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研究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传承性、社会性、无形性、多元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体现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人类遗产的联系和区别,把握好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人类遗产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国际法律保护的基础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保护理念以及国家主权、充分尊重、利益分配、合作援助四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国家主体、团体主体和个人主体切实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各项权益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理念、保护原则以及现存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规定,确定并保护好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权利
内容,同时也需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义务主体及其义务内容现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模式有三,即国际人权法保护模式、国际环境法保护模式和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国际环境法保护模式是目前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模式,其核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名录制度,因此必须继续积极的参加名录的申请,加强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另外,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一种新兴而极具实际意义的制度模式,我们也应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好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决抵制文化霸权主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更加积极和广泛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遇到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定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民间艺术工作给予扶持的方针。各地政府对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积极行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近些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普查力度不大。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长期不被重视,政府部门的普查工作力度不大,至今对于我们民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等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二是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贫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如由于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资金不足,一些小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的文化产业,在艰难的环境中自生自灭。旅游市场对民间艺术遗产庸俗化的廉价开发,对社会造成文化误导和原生态破坏。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如对古代的科技、工艺、音乐、舞蹈、历史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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