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答案

1、 经济法的产生条件?(简答或论述)答: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但基本认为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市场失灵”。(一)“市场失灵”及其表现:“市场失灵”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或者市场机制虽然能够发挥作用,但成本过高。“市场失灵”主要是指发生于19世纪末20是基础的大规模市场失效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公共物品缺失。公共物品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的物品,它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该物品一旦供给就无法排除他人来消费或享用;非竞争性是指不论多少人来消费或享用该物品,均不会对他人的消费或享用产生效用上的影响。2、外部性。即个体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附加效应和外部影响。正外部性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类似于公共物品。对负外部性行为,市场机制的解决方式主要是谈判。3、信息偏在。即信息不对称,任何交易中都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但在垄断和社会化阶段,不仅交易标的、交易方式更加专业,交易主体间地位差异也是常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变得更加广泛、程度也更为严重。信息偏在问题的最终解决,一方面需要强化各种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也要法律对长期以来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主体予以特别保护。4、竞争失效。不加限制的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随着市场机制的失灵,国家的经济职能从政治职能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日益重要的全新职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不仅成了政府常规活动之一,政府调整经济的方式也逐步多样化,既有针对竞争问题、信息偏在等问题的直接规制,也有针对公共物品及外部性等问题的间接调控。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也是有限制性的主体,政府管理同样可能出现失灵。例如,打不到预期目标、达到目标但成本昂贵或达到目标但引发其他负面效应等等,这就需要法律在保障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同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以防止为救治“市场失灵”而引起新的“政府失灵”。换言之,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各具优势,也各有不足,法律应当在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确立一个合理的“度”,以保证两种调节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相互补充。传统法律制度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对“政府失灵”问题更是从未涉及。综上可知,经济法产生的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2、 经济法的概念?(名词)答: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简答或论述)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二、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个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部门,主要表现就是,经济法需要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它是随着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交易对象及交易方式逐渐复杂化所产生的结果。三、管理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不论是市场规制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都是由政府自身或代表其意志的主体实施的管理行为。四、法定性。与管理性特征相关的,是经济法的法定性。政府经济管理固然是解决“市场失灵”的必然路径,但公权天然具有侵犯私权的倾向,如果不加制约,结果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法定性体现在:第一,法定要求经济法各子部门法中并不相同。第二,法定性要求权力来源合法,但不一概反对授权。第三,法定性不是排斥所有情况下的约定。第四,法定性也不能排斥情势变更。五、政策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第二,经济政策构成对经济法执法的限制。第三,经济政策变化是导致经济法变易的重要因素。第四,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4、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简答)答:一般认为,传统私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传统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经济法既不着重维护个体利益,也不着重维护国家利益,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立足社会整体,以不特定多数者利益为重。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性概括为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社会利益的含义:社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利益”,与群体分化密切相连。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某一群体的利益总是受到侵犯,久而久之,该群体就会从社会中分化出来,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就可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如消费者群体、中小企业群体、低收入群体等。

作为一种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社会利益具有相对性。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第二,社会利益具有区域性。一方面,社会利益既然是一种群体利益,而有些需要法律保护的群体,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故在其他区域内,就不存在这类社会利益,如农民工只会在城市中存在。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区域内,按照既定标准确立的某一群体所代表的利益能否构成社会利益也会有所不同。第三,社会利益具有历史性。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利益,也只有在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

5、 行业协会的含义?(名词)答: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正义监督下的自治行为为准则,以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

6、 垄断协议的含义?(名词)答: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简答或论述)答:各国反垄断法律一般并不禁止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仅仅指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此外,《反垄断法》还列举了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并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包括高卖和低买两种形式,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垄断价格的目的是攫取超额垄断利润,是一种带有剥削性的滥用行为。二、掠夺性定价。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三、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主要包括:(1)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2)削减与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3)拖延、中断与相对人的现有交易;(4)拒绝与相对人进行新交易;(5)设置限制条件使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交易;(6)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四、限定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或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五、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向购买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利用自己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在交易惯例、消费习惯和功能上与原来购买物无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六、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8、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简答或论述)答:我国《反垄断法》首先在总则中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具体来说,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典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指定交易。《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具体包括:第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第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运出。第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三、排斥或者限制招标投标。《反垄断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排斥或者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垄断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定分支机构。”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六、指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9、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简答)答:第一,特定行业经营者垄断状态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可看做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第二,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第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济火攻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名词)答:参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认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答:(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权行为。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规制?(简答或论述)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规范的11种违法行为中,有六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或者市场混淆行为,也称仿冒行为、商业假冒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假冒仿冒行为等,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类混淆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具备三个特征: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实用性。3、该信息已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即具有保密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为四种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与事实不相符或可能使人产生错误判断的介绍、表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行为。特征:1、一是虚假宣传行为发生于经济领域,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2、二是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的经营者。3、三是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主要围绕商品、服务的基本要素或对企业本身进行不实宣传。4、四是虚假宣传行为直接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更恶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五、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获取竞争优势;3、商业贿赂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帐外暗中”秘密给付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方式多样,包括现金和实物,以及其他手段。六、诋毁竞争对手行为。也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一般为竞争者;2、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3、行为人实施了诋毁行为;4、该诋毁行为侵害了他人商誉。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名词)答:我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调整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购买、使用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 我国消费者的权利?(简答)答:一、保障安全权。作为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

15、 我国经营者的义务?(简答)答: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9、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10、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16、 产品责任的含义?(名词)答: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其性质属于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以及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7、 宏观调控的概念?(名词)答:所谓宏观调控是指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一国政府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等依法对国民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节、控制活动以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18、 宏观调控的特征?答:第一、宏观调控的一方主体是政府。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第三、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综合的总量的调控,其调控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

19、 宏观调控的原则?(简答)答:一、民主原则。是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进行,真正反映并代表人民意愿。二、合法原则。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行为必然涉及资源的配置与利益的调节,尤其是财政、税收、人民银行和物价部门的调控行为直接涉及生产经营者和公民的财产利益。三、公开原则。政府应当主动将其宏观调控决策或者措施及其依据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四、适度调控原则。它是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在宏观调控法中的具体化。五、间接调控原则。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使其符合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原则。

20、 财政的概念?(名词)宪政意义上的财政,是指受人民之委托并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之合宪目的,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

21、 公共财政的特征?(简答)答:1、公共性。是公共财政最根本、最突出特征。公共性所强调的是,财政着眼于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具体来说,是指公共财政应当基于满足公共需要之目的、本着公平之理念而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无差别待遇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2、公开性是公共财政最核心、最关键的特征。公开性的本质在于,无论是公共财政决策还是公共财政收支,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3、非盈利性。是指无论财政收入的取得还是财政支出的安排,都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唯一选择。4、民主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所谓公共财政的民主性,是指政府应当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进行财政决策、民主理财并接受民众监督。5、法制性。公共财政的法制性是指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合乎法律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6、公平性。公共财政的公平性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所指定的公共财政政策、法律规范及其具体适用应当一视同仁,而不能区别对待。

22、 预算的概念?(名词)答:预算,也称公共预算,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预算法主体受人民之委托遵从合宪之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原则和程序编制、审批和执行的一国未来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二是预算是人民依法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使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要之目的。

23、 公债的概念?(名词)答:所谓公债,是指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基于弥补财政赤字等目的,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并按约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一种债。从该定义来看,第一,公债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第二,公债具有有偿性;第三,公债是政府筹集或者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方式。

24、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现状及其完善?(论述)答: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收返还。二是体制补助。三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其中又分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拨款两个部分。其中的问题表现为:第一,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了解决地区收支均衡的问题,开始试行转移支付制度,并与1999年颁行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但其只是财政部发布的规章,不仅效力层次过低,而且不少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以此难以有效规范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第二,财政转移支付不公开、不透明。第三,在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集中管理,有权动用这些资金的部委多达37个。第四,我国现行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额度的确定主要采用基数法,这一方法是在保证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并逐年增多,税收多的地区返还额多,税收少的则返还少。这样不仅不能解决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反而在新体制下肯定了这一差距。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认为:1、尽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2、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3、建立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4、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资金用途;5、简化财政转移支付形式;6、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

25、 税收的概念?(名词)答:所谓税收,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对具备税收构成要件的人,所实施的强制的、不直接偿还性的并以金钱支付为手段的征收行为。

26、 税收的特征?(简答)答:1、国家主体性2、公共目的性3、政权依赖性4、强制征收性5、法定性6、间接返还性7、支付方式单一性

27、 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答:一、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具体原则: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3、征税程序法定原则。二、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三、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28、 我国所得税法的修改完善?(论述)答: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如细化计税办法、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加紧制定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完善。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结合我国国情,目前个人所得税宜采取总和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逐步推进,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性,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逐渐增加综合征税项目,最终实行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2、适当调整征税范围。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3、改革现行税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本着拓宽税基,减少税率级次,增大税率级距和降低税率的宗旨,结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以弥补个税税率结构方面存在的缺陷。可以采用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结构,将收入划分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两种。4、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扣除;二是个人生计扣除。

29、 我国财产税法的修改完善?(简答)答:1、提升立法层次。尽管我国于2011225出台了第一部属于狭义法律上的财产税法——《车船税法》,但总体上我国目前财产税税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税种还停留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的阶段。需要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财产税法的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颁布所有的财产税税种法。2、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将目前存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不动产保有税,实现税种的简化。3、合理调整车船税。将车船税改为动产保有税并将航空飞行器纳入课税范围,4、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基本条件。

30、 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简答)答: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行政责任2、税务机关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行政责任3、与纳税人勾结或唆使、协助纳税人违法的行政责任4、受贿的行政责任5、徇私舞弊、玩弄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政责任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行政责任7、违法提前征税、延迟征税的行政责任8、未依法为当事人、检举人保密的行政责任9、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政责任10、高估或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的行政责任11、税务人员未依法回避的行政责任

31、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简答或论述)答:一、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方面原因:1、存款人和投资者(包括投保人、受益人等)是资金的攻击者。2、存款人和投资者(包括投保人、受益人等)是金融市场信心的支撑着。3、存款人和投资者(包括投保人、受益人等)是金融市场中的弱者。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原则。货币币值稳定是货币持有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财产价值的根本保证。三、防控金融风险原则。四、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五、与国际规则接轨原则。

32、 商业银行的经营和业务原则?(简答)答:1、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对存款人的保护原则4、审慎经营的原则5、守法原则6、公平竞争原则

33、 金融监管的含义?(名词)答: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对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市场行为所采取的有意识的干预、约束和限制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指政府监管,即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对金融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活动;中义的金融监管除政府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自律组织对其成员及其参与者的自治行为;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政府监管、金融自律组织自治以及社会监管(如投资者监督、新闻媒体监督、金融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34、 产业布局的概念?(名词)答:产业布局又称产业分布、产业配置,是指产业在一定地域空间上的分布与组合,具体来说,产业布局是指企业组织、生产要素和生产能力在地域空间上的集中和分散情况。

35、 中小企业的概念?(名词)答: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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