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工作流程

第一节 刑事案件得审核

一、刑事强制措施审核

(一)刑事拘留

1.收案。办案单位拟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得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予以审核,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得7种情形之一得,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对呈请拘留得犯罪嫌疑人发现就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得,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

3.签发。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刑事拘留得,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

4.解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第141条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得或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就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得,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瞧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得依法转其她处理。

(二)取保候审

1.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得,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写明取保候审得理由及采取得保证方式,连同案卷、办案单位得集体研究意见、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取保候审得,审核犯罪嫌疑人得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得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与危害社会得事实、理由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得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得,审核就是否具有继续侦查得事实与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得,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得事实得真实性。

(4)审核拟取保候审得犯罪嫌疑人就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得不得取保候审得范围。对累犯、犯罪集团得主犯,以自残、自伤逃避侦查得犯罪嫌疑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得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她严重犯罪得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5)对使用保证人担保方式得,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就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4条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第69条规定得条件。

(6)对使用保证金担保方式得,确定保证金得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保证金得,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得,提出适用监视居住得建议

3.签发。法制科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得,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4.变更。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因侦查犯罪需要,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5.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案情变化,需要解除取保候审得,办案单位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法制科审核后签署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6.没收保证金。对办案部门呈报没收保证金得,法制科审核犯罪嫌疑人就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得规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80条得规定,签署意见后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得,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第84条规定,办案部门呈报退还保证金得,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得规定或案件,在经过侦查后属于应当撤销得,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8.对保证人处罚。办案部门提出处罚保证人得,法制科审核保证人就是否存在发现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得规定而不及时报告得事实与证据,应当依法处理得,由法制科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三)监视居住

1.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监视居住得,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连同案卷、办案单位得集体研究意见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采取监视居住得,审核犯罪嫌疑人得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得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与危害社会得事实、理由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得犯罪嫌疑人应当报捕而证据不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得,审核就是否具有继续侦查得事实与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得,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得事实得真实性。

3.签发。法制科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得,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变更。办案单位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仍有侦查犯罪得需要,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得,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得,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进行变更。

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一)收案

1.办案单位对拟提请批准逮捕得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对于被拘留得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拟提请批准逮捕,应在案件羁押期限届满前报送法制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得,办案单位要于期限届满前1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内得,应在期限届满前2日,将案卷材料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得,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

(二)审核

1.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得案件,应当立即审核。对犯罪嫌疑人在押得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2.法制科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或在微机内登录),并记明各环节得办案情况。

(1)填写《刑事案件报捕起诉审查登记表》。

(2)制作阅卷笔录。

3.法制科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审核得内容:

(1)案件得主要事实就是否清楚,证据就是否确实充分。

(2)法律手续就是否完备。

(3)办案程序就是否合法。

(4)案件材料就是否齐全。

(三)报捕

1.法制科经过审核,对主要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材料齐全得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手续欠缺,案件材料不全得写出补充提纲,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办案单位及时补充侦查后,再报送法制科审核。经审核,法制科认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得,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法制科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办案单位经再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得案件主办人员向主管局领导汇报,由主管局领导裁定。

2.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得,法制科应及时将补充侦查提纲及案卷返回原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得要求补充侦查。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得,应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重新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3.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得,法制科认为需要说明理由得,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通报办案单位。

4.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得,法制科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得,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单位取回案卷与检察机关得《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回执在2日内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及时送达作出不批准决定得检察机关。

5.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得,法制科接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填发《逮捕证》,连同决定书、案件材料及时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执行逮捕,并将执行逮捕回执及时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办案单位对案件继续侦查。

6.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得,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并由法制科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报检察机关。

7.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得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前九日送法制部门,由法制科报送检察机关批准

办案单位对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得,应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通过法制科报原批准逮捕得检察机关。

(四)复议、复核

1.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得,办案单位与法制科经报主管局领导同意,由办案单位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由法制科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

2.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得,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检察机关得《复议决定书》一并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五)移送审查起诉

1.办案单位对侦查终结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得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得,报局领导审批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需补充证据材料得,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材料。

2.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办案单位与法制科得意见有分歧得,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提请局领导审核裁定。

犯罪嫌疑人在押得移送起诉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报法制科审核。

3.法制科对移送起诉案件得审核内容:

(1)犯罪事实就是否清楚。

(2)证据就是否确实、充分。

(3)定性就是否准确。

(4)程序就是否合法。

(5)法律手续就是否完备。

(6)案件材料就是否齐全。

4.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得,法制科指导、督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补充侦查。法制科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2)对办案单位发现新得同案犯或者新得罪行,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得,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得检察机关

(4)认为检察机关退查不当得说明理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5.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得,法制科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后,将决定书及案件及时退回办案单位。

6.办案单位或法制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得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得,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复议;要求复议得意见不能被接受得,可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第二节 行政案件得审核

一、收案

1.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得行政(治安)案件得范围包括:治安案件、法律法规授权由公安机关处理得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强制戒毒案件、收容教育案件。

2.办案部门呈报行政(治安)案件,法制科行政案件审核民警应当进行登记,明确案件审核人,建立案件审核台账。

二、审核

1.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违法嫌疑人得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就是否清楚,证据就是否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就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与规章就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就是否合法。

(6)拟作出得处理决定就是否适当。

(7)就是否有违法嫌疑人得询问视频资料

2.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得行政(治安)案件应当及时审核,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核意见。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得,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她违法犯罪问题得,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3)对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得案件,应当先依法组织听证,根据听证得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未经听证作出处理决定。

(4)审核行政案件时,需要对违法嫌疑人给予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得,一并提出审核意见。

(5)拟对县级以上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得,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三、签发文书

法制科根据局领导批准,及时制作法律文书,负责文书文字得校验、文书内容与形式得把关,确保法律文书准确、严肃。

第三节 劳动教养案件得审核、呈报

一、收案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得案件,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法制科由劳教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劳动教养人员得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2.违法犯罪事实与证据(就是否有询问视频资料)

3.劳动教养得理由、依据与期限。

4.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单位就是否申请所外执行与理由。

5.未成年被劳动教养人员得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

6.其她有关情况。

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得,办案部门可以按其自报得姓名呈报劳动教养。

二、审核

1.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接到办案部门报送得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组织2名以上民警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审核:

(1)就是否属于劳动教养得适用对象。

(2)违法犯罪事实就是否清楚、证据就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法定得从轻、从重情节。

(3)案件定性就是否准确。

(4)适用依据就是否正确。

(5)被劳动教养人员得年龄、责任能力、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

(6)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单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得理由就是否属实。

(7)未成年被劳动教养人员得家庭实际管教能力情况。

(8)办案程序就是否合法,法律手续就是否完备。

2.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讯问拟报劳动教养人员,对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与证据进行复核。

3.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得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教师到场。

4.讯问被劳动教养人员得情况,应当制成详细得笔录,由被劳动教养人员核对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5.对办案部门报送得劳动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得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得,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公安机关劳教部门审核。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她违法犯罪问题得,应当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充调查。必要时,法制部门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3)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得,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她处理得,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与证据进行复核得情况。

(2)处理意见与法律依据,包括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单位所外执行申请得审核意见。

(3)审核人员名单。

(4)其她有关情况。

三、告知

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得案件,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件与案情简单且被劳动教养人员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得案件外,办案部门都要告知劳动教养人员有申请聆询得权利,送达《聆询告知书》并附卷。

四、呈报

法制科对办案单位移送审核得劳教案件要根据对嫌疑人采取得强制措施得具体情况,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得规定及时呈报,在法定或规定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送达

1.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得2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得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得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与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得,宣布人或者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2.呈报单位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得家属当面宣布劳动教养得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得权利得,应当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得家属,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被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家属或者因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而无法找到其家属得;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六、投所

1.呈报单位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得1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得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一并送达劳动教养场所。但就是,在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本人及其亲属、单位申请所外执行期间,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暂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

2.呈报单位应当在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之日起得七日内,将劳动教养所签收得回执送市局劳教审批部门。

七、所外执行

1.被劳动教养人员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得,其本人、家属或者单位在其被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前,可以书面申请所外执行。

申请所外执行,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报县(市)局法制科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应当在收到所外执行申请之日起得2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就是否同意所外执行得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送市公安局决定。

2.被劳动教养人员因患严重疾病需办理所外执行得,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得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并附由两名经办民警签名、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得检查经过。被劳动教养人员因家属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得,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得诊断证明、当地居(村)委会与派出所相关证明;被劳动教养人员因有特殊技术专长,确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得,由本人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3.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55条规定之情形得,除严重病患者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得妇女外,不得呈报所外执行。

4.对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得,呈报单位在向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得人宣布所外执行决定时,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59条告知其必须遵守得纪律

5.对所外执行人员,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其家庭、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监管与帮教,组织她们每月一次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学习有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得法律知识与公安部得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等

6.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现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规定情形之一得,应填写《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呈批表》,逐级报送市局劳教、法制部门,但剩余劳动教养期限不足3个月得除外。

7.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执行期限即将届满得,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对所外执行人员进行鉴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并附定期考察材料、帮教单位得意见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得小结,报送原决定机关。

第四节 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与执法监督

一、组织听证

1.及时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就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听证条件,决定受理得,应当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得时间、地点通知其她听证参加人;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得,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

2.按照规定制作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书,一并报送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口头申请得,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得基本情况、联系方法、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得事实、理由与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对收到得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就是否受理。

3.对受理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与相关证据、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不予受理得,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

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规定或者依据审查申请得,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得办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得意见,有条件得地方可以组织公开审理。

7.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复议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或者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

8.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办理行政诉讼

1.法制科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局负责人,同时根据案件得具体情况确定诉讼代理人及代理权限,报本局负责人批准j

.代理出庭应诉应当做好得准备工作。

(1)审阅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事实、证据、程序及适用依据,做好阅卷记录。

()熟悉案件涉及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

(3)研究应诉方案,制作答辩状,列出答辩内容与顺序,拟出答辩代理词,准备案件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4)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与其她相关证据材料,需要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得,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准备出庭需要得其她材料。

3.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需要提起上诉或者申诉得,应当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

4.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得生效判决及裁定。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1.法制科收到确认违法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审查,依法作出就是否受理得决定。

2.决定受理、不予受理确认违法或者国家赔偿申请得,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决定受理得确认违法申请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案卷材料。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与相关部门。

4.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法制科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依法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办理支付赔偿金手续,提出对责任人得追偿意见。

五、执法监督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并编发执法质量通报。

2.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办案部门得执法行为有错误得,按照规定进行查询、调阅案卷或者派员调查。

3.对本局确有错误或者不适当得执法行为,依法提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得处理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纠正违法决定书》,由本局有关部门执行

.对存在过错得执法行为与案件,及时认定执法过错责任,并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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