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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教发函[2005]68【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5]68号)
广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建立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请示》(粤教规[2005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以下简称新华学院)。新华学院为独立学院。
二、中山大学要对新华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新华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中山大学不负责新华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新华学院由广东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名称具印。
四、今年6月招生之前,我部还将按照《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新华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招生。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新华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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