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1):物权法占有的推定

  ()占有状态的推定


  1.概念。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毋庸举证,法律 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负担证明责任,提出证据,推翻该推定。


  2.内容。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占有的权利推定(★★)


  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 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2.占有权利的推定存在三个限制:(1)物的限制。巳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 推定规则。(2)人的限制。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 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 (3)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理由:占有权利推定的旨趣在于免除占有人关于本权或占有取得原因之举证责任,并非使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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