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继承编新旧法对照表《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明确继承编的调整范围;将“公民”改为“自然人”,用语更为精准。备注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继承法意见》2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条内容并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精简对遗产范围的表述,将界定方式由“适当列举+兜底式”改为“概括式”,删去列举项,增加除外规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删去“承包关系与继承”的内容。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并入新法总则编第二章。
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体例调整,从继承法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第四章移至继承编第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一章。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删去“的”;2.第四项增加“隐匿”遗嘱的情形;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增加一项: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4.增加规定:被继承人宽恕行为和继承权恢复的情形;5.增加规定: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承人;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诉讼时效适用新法总则编第九章的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备注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1.“法”改为“编”照下列顺序继承:2.将“说的”改为(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称”。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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