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消防文职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

消防文职雇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文职雇员管理,根据省政府、消防总队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文职雇员(以下简称消防文员)是指经政府批准,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消防非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消防文职雇员实行等级管理,依据工作年限和考核成绩确定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消防文职雇员的招收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

第五条 消防文员分为从事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两类,从事辅助性工作的消防文员岗位设置为:消防宣传员、消防培训员、档案管理员、消防业务受理员、消防内勤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岗位设置为:消防监督协理员、消防审验协理员、火灾调查协理员。

第六条 消防文员招收,采取大队自主招收与支队统一招收相结合的方式。直属单位由专职指导办公室负责,大队军政主官为人员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消防文员征招对象为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公民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相关专业。(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21-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消防文员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政治和体格条件。

第三章 岗前培训

第九条 岗前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随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支队应进行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训(集训时间计入实习期),也可安排随队培训。实习期为三个月,实习结束后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条 岗前培训主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基础业务知识,进行政治教育,开展军事队列、体能和相关业务技能训练等。

第十一条 消防文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统一安排上岗;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十二条 消防文员培训合格后,试用两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四章 管理、教育、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十一条 专职指导办公室为每名消防文员建立档案,档案主要包括消防文员信息登记表、体检表、政审材料、身份复印件、晋级报告表、学历复印件、党团资料以及其他需要留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实行支队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消防文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部队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由所在的大队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支队司令部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消防文员所在单位应定时消防文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及体能、消防技能),每季度将考核情况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并作为奖惩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十四 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次;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培训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如经培训仍无达标的,用人单位将与消防文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支队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评选优秀消防文员,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消防文员在队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营区内严禁着便服,非因公外出时着便服。

第十八条 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着重开展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第十九条 消防文员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应按照上级工作规定,做好消防文员党(团)员发展工作。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在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消防文员实行等级管理,共分为六级,其中,一、二级为初级三、四级为中级、六级为高级。新招收消防文员为一级。优秀退伍军人初次定级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支队审批后,可以根据确定相应等级和工资档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需要提前晋职或直接确定为更高级别的,也应履行相应程序审批。

二十一 消防文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用人单位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十二 消防文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个人因私请假一年内不应超过15天。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

二十二

二十三

第五章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工资待遇

(一)实习期工资:除服装和生活保障外,实习期间工资为1600元/月·人。实习期满经鉴定合格后,执行一级一档工资标准。

(二)工资:划分为十二档,每级含两个档次,一级一档为最低级,六级二档为最高级。一线岗位一级一档工资为32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2000元、奖励工资、高危职业补助等),二线岗位一级一档工资为28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奖励工资、高危职业补助等),每提高一档递增100元。

工资档次根据等级考评成绩逐年晋升, 增加工资档次一律按周年计算,以劳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暂时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以入队或工资发放时间为准。

五年以下军龄的退伍军人初次定级的按照服役年限确定工资档次,五年(含五年)以上军龄的确定为三级一档工资待遇。

工资档次的晋升由各单位组织考核,并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支队直属人员工资档次的晋升由专职指导办公室负责。

经考评未能晋升到高一级工资档次的队员,继续按照原等级档次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内由招收单位统一发放迷彩服,转正增发其他服装。消防文员在离队前应上交各类标识,服装归个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五险”,并为一线执勤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消防文员与现役士兵享受同等伙食标准。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于个人。

第六章 休假

二十九 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

三十 消防文员从签订协议的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带薪休假,假期为15天。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休假,个人主动放弃或因执勤战备未能安排休假的,按照80元/天的标准发放未休假补助,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终止与解除

三十一 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大队与所属人员签订合同,支队直属人员与支队订立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但不限于5年,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骨干和专业技能突出的业务骨干,根据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全部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工资档次可以根据在现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与现在实际享受的待遇确定。

三十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三十三 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经逐级审核审批后,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 协议期内,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 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 不遵守不对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五)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 消防文员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其所在的公安消防支队。

三十五 解聘消防文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审核,支队党委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相关人才服务中心。

三十五 消防文员辞职或解聘,离职前应当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

三十五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由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消防文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章 附 则

三十六本规定各单位应统一执行,每月将工资发放表、保险缴纳票据报支队备案。

三十七 其他未尽事项支队另行规定。

三十八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三十五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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