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一、申报条件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能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爱教师职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取得教师资格。
(四)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土学位,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3)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当年年底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其中,当年年底年龄在40月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5.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7年以上;5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4)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六)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七)任现职(近五年)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思想政治、教书育人等方面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表彰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评审条件
(一)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l)具有扎实的
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教学基本功扎实,教法灵活,教学态度端正,教案规范,教学效果良好。
(2)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课程。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政治辅导员。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60学时、180
学时以上;本、专科院校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成人高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2.工作业绩
任助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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