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错误性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适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六条处罚,其它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一周内搬回,延期不搬加重处分;

(八)凡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给予罚款外,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100元之间(不含100),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按第六条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事,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敲桌椅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随意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自炊者,没收工具,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请销假、报告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予以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年级主任)、院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学校未掌握的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己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若再次违纪达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取消其下列资格: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一学年各类优秀评比奖励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连续两学年各类优秀评比奖励资格;

(二)获准贷款者,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贷款;

(三)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书面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五)以上对学生的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处以学校名义公布;

(六)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校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经教学管理部门确认、通报,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处负责按本办法条款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三日内,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拟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校学生处备案;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经校分管领导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经校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给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②违纪学生的检查;③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打印单行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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