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6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
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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