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大豆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大豆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黑粮调[2013]111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大豆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

(黑粮调〔2013111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部署,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确保成交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调控作用,同时为接收新粮创造条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国家临时存储大豆销售出库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大豆)竞价交易细则》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销售出库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拖延、阻挠出库,确保国家政策性粮收得进,储得下,调得动,用得上。

二、提供优质服务。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到临储大豆出库通知后,要统筹安排库内工作,组织人员及设施设备,积极备载,均衡出库。需要铁路发运的,要主动协助买方办理运输计划、请车、发运等事宜。因雨雪天气、修路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库的,要与买方相互协商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经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出库时间,确保合同履约。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销售出库任务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人员及联络员,抓好国家临储大豆销售出库各环节工作落实。在粮食出库期间,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抽查1次。要深入承储库开展检查、抽查,查验销售合同履约进度,销售合同、出库令及货物交接协议是否齐全,出库手续是否完备,质价政策是否落实,深入了解买方履约意愿等情况,并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档案。检查、抽查,必须完整准确记录检查工作底稿,形成工作档案存档备查,检查结束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省局将对销售数量较大的承储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也关系到我省秋粮购销顺利进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摆上突出位置。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运作,规范出库。要严肃查处出库过程中违规行为,对不执行购销合同、不履行出库义务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对此项工作组织管理和推进落实不到位,不能按要求完成国家临储大豆销售出库任务或发生违法违规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省局将按年初关于确保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不短量、不降等、调得动的责任目标要求,在年终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五、加强情况反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截至上个月末的国家临储大豆出库进度逐级上报,县(市)粮食局每月3日前报市(地)粮食局,市(地)粮食局每月5日前报省局调控处。对不能按时出库的要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临储大豆出库进度检查表(不含中储粮直属库)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31025

附件

国家临储大豆出库进度检查表(不含中储粮直属库)

地市: 单位:吨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大豆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