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类型

的类型

诉的种类不同决定了诉的内容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无论理论还是者实务,普遍将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即“三分说”。

诉的三种基本类型的确立与划分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在诉讼实践上,从原告以何种内容起诉、被告如何进行反驳、原被告之间举证责任分担、法院审判权如何发挥,诉讼程序如何进行、法院如何进行判决,甚至判决如何执行,都有赖于具体诉讼类型加以规制。同时,在理论研究上,诉讼制度设计、诉讼具体目的阐释、诉权的保护、诉讼对象或标的的具体识别、既判力作用实现等都需要依具体诉讼类型来加以进行。总之,无论诉讼程序和诉讼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有赖于这三种诉的基本类型加以展开。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提起的诉讼。确认之诉以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为基础。同时,确认之诉的目的只能是谋求一定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司法认定,它并不预先确定法院裁判内容的强制实现,而只是一种通过法律关系的“公权性”确定来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因此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确认之诉根据当事人诉请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消极地确认之诉就是指请求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具备诉的基本要件,即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等;其次,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状态。当事人双方对于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发生争执,这种关系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尚处于不明状态,而且,这种法律关系应是现在的法律关系,将来的法律关系一般不允许确认;最后,存在消除法律关系不明的必要性。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明确,被告方的行为会导致原告法律地位的不安定,即有使原告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给付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最有代表性的形态和司法实践中利用率最高的诉讼类型,其根本目的不只是确认当事人之间实体请求权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谋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时,给付之诉的判决往往具有执行力,如果胜诉之后,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使自己的实体请求权得到满足。

给付之诉根据当事人请求给付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财产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财产交付义务的诉。行为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诉。另外,根据给付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原告针对与被告现存已到履行期的给付之诉而提出给付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便产生向对方履行义务或可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将来给付之诉,是针对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的将来给付义务而提出的给付请求。法院对这种将来给付请求作出判决后,并不立即产生给付义务,而是在将来的履行期到来或者履行的条件具备之后,才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只能提起现在给付之诉,而将来给付之诉的提起则应当是具备相当严格的条件。

提起给付之诉需要一定的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对于给付存在争议,包括请求权是否存在,给付的范围时间等。第二,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的给付请求权已届清偿期,而义务人尚未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这是提起现在给付之诉的条件。对于提起将来给付之诉,应当具备预先请求的必要性,即根据债务人的言行,可以推定其无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的意思时,就可以认为已有履行请求的必要。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形成之诉具有一些不同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特点。首先,形成之诉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改变法律状态,将现存的法律状态变更为另一种法律状态或者消灭现存的法律状态。而现存的法律状态在法院判决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继续存在。其次,形成之诉的提起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形成之诉是一种只有在实体法有特别认可的情形下,当事人才能提起的诉讼。最后,形成之诉的判决具有“形成力”,具有对世效力。

形成之诉在传统上被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是仅指对形成诉权的诉讼,它是变更或消灭实体法上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一般而言,是指当事人主张撤销裁决或者主张撤销准用裁决(包括仲裁、调解、和解协议等)效力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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