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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4【字号】大政发〔201934【施行日期】201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大政发〔20193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及《大连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包含但不限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移动工业设备。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及以前排放标准(200910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低排区包括:东方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圣林路—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虹港路至红凌路)以东;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北、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合围区域。四、自202011日起,低排区内全天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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