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好十项职责

姜行福: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好十项职责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意见》对法制机构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这也是法制机构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作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要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开拓工作领域,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更好地指导法制机构开展工作,结合法制机构的职能和工作现状,对《意见》作出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

职责一:加强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

工作任务:建立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意见》规定,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法制机构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工作任务,法制机构作为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建立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

  职责二:加强政府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工作任务:在政府立法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保文件的合法、适当

  《意见》规定,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职责三: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工作任务: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意见》规定,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职责四: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工作任务:对重大决策事项(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合法、适当

  《意见》规定,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职责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工作任务: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评议考核,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意见》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意见》规定,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职责六:开展行政调解

  工作任务: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意见》规定,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职责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工作任务:畅通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意见》规定,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职责八: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工作任务:完善行政应诉制度,依法积极应诉

  《意见》规定,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职责九: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工作任务: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职责十: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工作

  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政府法制网站的作用,加强依法行政信息和宣传工作,营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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