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全)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五条 将安全责任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   

第六条 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七条 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八条 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九条 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条 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十九条 仓库的货物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车间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七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 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 I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   

第三十条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人员将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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