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宣传手册

关注洗钱 公民有责

银行反洗钱宣传手册

 

 

【综述篇】:毒瘤裂变

 

1、全球公害——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

  通俗地说,洗钱犯罪是使非法收益看起来合法化的一种活动和过程。20世纪20年代,一名通晓金融业务的黑手党成员在美国芝加哥开了家洗衣店,他把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黑钱被堂而皇之地漂洗成了合法收入,“洗钱”一词由此得名。洗钱迅猛发展为令人瞠目的黑色产业,已是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全世界每年洗钱额达1-3万亿美元,约占全世界GDP总和的5%,成为国际公害和世纪毒瘤。

 

2、西邪东渐——蚕食鲸吞国民财富的黑洞

我国的洗钱犯罪已非常猖獗。据统计,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出去的黑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就高达近千亿元。

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五花八门——常见的洗钱形式

  ■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法规篇】:利剑出鞘

 

1、刑法——锁定邪恶

1997年修改《刑法》时,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了加入“洗钱”罪的建议书,新《刑法》第191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

■洗钱罪: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量刑: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中国人民银行法——郑重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10月成立了反洗钱局,20044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3、专门部门规章——切实可行

2003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反洗钱“一规定两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4、其它业务法规——相辅相成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金融业务规章中都有相关反洗钱的规定。

  5、专门法——即将出台

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计划2005年初反洗钱法法律草案将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可望将贪污腐败等列入洗钱的上游犯罪。

 

【金融机构篇】:义不容辞

 

1、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从金融业的角度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

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金融业始终处于反洗钱斗争的第一道防线。反洗钱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2、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要求

■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并对内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时,应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

■将本系统发现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程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逐级上报其管辖行。

■按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落实工作人员反洗钱培训工作,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原则

■合法审慎的原则,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工作。

■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法协助打击洗钱活动。

 

4、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有关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可处以罚款。

■金融机构严重违反《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规定,协助洗钱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念篇】:揭开迷雾

 

1、机制为本——莫为浮云遮望眼

鉴于洗钱犯罪无孔不入、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不确定性,统一的制度建设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根基,关键是要建立常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工作机制。金融机构作为纯业务部门,其根本任务不在于抓获几名洗钱罪犯,不在于辖内案例多少,而重在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发现”。以区域差别、城乡差别和经济发达程度来理解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都是片面的,反洗钱没有真空地带。

 

2、知己知彼——咬定流程不放松

金融机构作为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

 

 

 

 

 3、内紧外松——疏而不漏在恒常

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可采取“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的策略,对内严格按章操作,对外消除公众疑虑。使反洗钱操作程序成为处理日常业务所必经的环节和制度安排,坚持“了解客户、报告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原则。

 

4、对症下药——把住关口抓要害

■执行存款实名制规定,把好洗钱的入口关。贯彻了解客户原则,认真审验客户身份,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存款账户。

■严格账户管理,避免结算账户成为洗钱渠道。不得为客户违规开立账户,对客户的开户资料要如实向人民银行申报备案。

■加强现金管理,堵死洗钱的基础渠道。坚持大额现金支付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防范洗钱套现。

■规范票据业务,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

搞好外汇领域反洗钱,防范资金非法跨境流动。

 

【社会篇】:众志成城

 

1、反洗钱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必须尽快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需要司法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资金密集型行业主管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2、关注洗钱,公民有责。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了解反洗钱知识,并积极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公民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出借身份证件、账户等为他人办理金融业务,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避免因协助洗钱而触犯法律。

  4、公民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资料,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程序,并可以完全信任金融机构不会随意泄露您的个人信息,不会因为反洗钱而侵犯您的任何合法权益。

 

【案例篇】:前车之鉴

 

1、梦断黄粱

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洗钱方式是国际通行作法,他与情妇李某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张某,帮助其转款,为此成克杰付给张某1150万元。洗钱的银行通常要收10%15%的手续费,而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人员洗钱,银行要承担更大风险,按惯例须加收25%的手续费。成克杰的4000多万洗了半程,就变成不到2000万,最终被转往指定账户。

 

2、警钟长鸣

200110月,某银行在业务自查中发现,其广东开平支行近5亿美元资金被盗,支行三任行长相继失踪。调查发现,被盗资金大多通过在香港、澳门及拉斯维加斯成套路的洗钱程序,相当一部分已经耗损在途中,余款打入了他们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2004年,罪犯之一的余振东从美国被引渡回国。

 

3、瞒天过海

广东佛山民营业主冯某累计从银行骗贷74亿元,经国家审计署审查,许多贷款被直接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提取现金,其公司在境内的资产已不足10亿元,逾20亿元资金不知其踪,大部分资金已通过地下钱庄取道香港,流向了境外的一些个人账户。

 

4、助纣为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3月审理终结了我国首宗洗钱罪司法判例,被告汪某主动为毒贩区某出谋划策,协助运送毒资,用购买企业产权等方式处理毒资,先后为区某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20万元,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成为我国以洗钱罪名被定罪的第一人。

 

5、引火烧身

2002年两名骗子在青岛诈骗30万元银行汇票,为套现掐断侦破线索,他们通过湖北某县一银行的电工请信贷员帮忙,信贷员把汇票从企业销售款中套出30万元现金,案发后该电工和信贷员被青岛警方抓走,直到骗子被抓获后才被解除羁押,他们无意中成为协助洗钱的受骗者和帮凶。

 

6、火眼金睛

武汉某银行一支行在解付两笔金额为135万元的汇款时,储蓄员发现取款人的身份证系伪造,与取款人多次接触后发现更多疑点,及时将账户进行了内部冻结,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相关部门,后配合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此款系利用涉外劳务输出诈骗五省市

150人所得,该支行有效阻止了洗钱阴谋的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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