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实习是高等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及专业发展现状,培养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通过考察和实践等活动,使学生初步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第一章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实习目的: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一)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内涵的感性认识;

(二)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三)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

(五)虚心学习,培养艰苦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

第二章 实习类型

第二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专业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认识实习:学生认识并了解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作准备。

教学实习:学生在学习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时(如金工、测量等课程),通过实际的考察、训练和操作,学好该课程的内容。

专业生产实习:学生通过接触生产或经营、管理实际,比较深入地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和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

毕业实习:围绕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搜集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数据以及相关信息,使学生获得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锻炼,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第三章 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第三条 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各系主任审核签章后报送教学部备案,并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和实习方式;

(三)现场教学、参观、实习总结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四)实习纪律和实习考核形式。

第四条 实习计划

实习计划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及实习学生安排、指导教师安排、实习程序安排、考核等。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实习计划由各系制订,并经系主任批准后,于实习前一个月报教学部审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应及时将新方案报送教学部重新审定,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四章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第六条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二)设备、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三)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四)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原则上以集中实习为主,也可根据专业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分散实习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实习的,各系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系分别负责共同完成。

第九条 教学部是主管全院学生实习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

(一)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二)督促和检查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如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大纲等)及现场抽查实习情况;

(三)汇总各专业实习队的实习材料,组织评估、经验交流。

第十条 系职责

(一)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二)联系落实实习场所;

(三)检查、指导实习工作,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

(四)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现场熟悉、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队长;

(五)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说明实习目的、要求,学习安全条例,加强实习纪律教育;

(六)做好分散实习的组织落实,派出指导教师巡回指导、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

(七)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出现重大事故须及时报告;

(八)实习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将有关实习材料(学生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等)报教学部;

(十)做好实习教学文件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实习教学文件及资料,包括报表、实习大纲、实习总结、学生实习考勤或抽查记录、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考核成绩等;

(十一)选派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带队,根据学生实际人数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与学生的配置比例理工类不得高于1:30、文管类得不高于1:40。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是实习教学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应按照实习计划带领学生到指定地点,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实习教学工作。

(一)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出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并做好师生的食宿等生活条件的安排;

(二)在实习前,指导教师务必强调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具体的实习计划、讲明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撰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具体要求,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范,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办好去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三)实习过程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学习。要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作业,及时检查与督促;

(四)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五)实习结束前,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

(六)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犯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甚至停止其实习;

(七)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主动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指导教师应及时与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沟通,在处理有关实习问题时,尊重实习部门的意见。师生在完成实习计划的原则下,尽量为实习单位多做些力所能及的有益工作;

(八)对于集中实习,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实习指导工作,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主任批准,方可安排其他教师顶岗。

(九)对于分散实习,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根据实际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调配并编组;实习期间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的纪律要求

(一)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

(二)每天应将实习观察的结果收集整理,按要求写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所布置的实习思考题和作业,写好实习报告;

(三)严格服从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领导的实习调配,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有关规定;

(四)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故旷工一天者,按旷课四节计算,无故缺勤达总实习天数1/4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五)学生因故因病不能参加实习一定要持有关单位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向指导老师请假(超过三天应报教学部批准),病事假天数超过总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六)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跟下一年级同类实习重修,且补实习所需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七)学生实习要确保安全,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爱护保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作仪器。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学生向实习单位所借的书刊、工具、仪器等必须加意爱护,用毕即归还。如有损坏,必须赔偿;

(九)在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学习,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互相友爱的精神,注意搞好厂校关系。在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十)凡违反以上规则,在校外败坏校风者,从重处分。

第六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必须坚持标准,既要考核学生完成业务学习情况,又要考核其在实习中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态度和组织纪律性。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可采取评阅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单位意见等各方面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具体办法由各系确定。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第十六条 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实习。未重修实习或重修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违纪取消实习资格者,成绩记零分,并予纪律处理。

第七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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