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十高校实行办学大联盟 跨校辅修双学位

武汉十高校实行办学大联盟 跨校辅修双学位
    
  汉网 www.cnhan.com 2010-01-29 15:54:43    稿件来源: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 (通讯员 周苏展 记者 周锐) 昨日,武汉市南湖片区十所高校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

    据了解,此次十所省部(委)属高校联合办学,是继七校联合办学后的第二次高校大规模联合办学。

    早在2001年,武大、华中科大、
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大、华中农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开始实行七校联合办学。首轮联合办学约有2万名学生从中受惠。目前,七校联合办学已进入第二轮(2008年元月至2015年元月)。

    参加本次联合办学的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等十所高校。

    根据协议,本轮联合办学时间从2010年元月至2019年元月。十年间,十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在校际间攻读辅修双学位;相互选修课程且相互承认学分;可以有组织地利用其他高校教学实验室和教学基地;可以根据需求选派学生在校际间游学;可优先报考、录取第二学士学位;校际间可互聘教师承担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陈安丽及参加本次联合办学的十所高校校领导等参加了签字仪式。

    办学协议书。协议书从跨校选修课怎样上,教育教学资源共享三方面为学子们勾画出一幅美好蓝图。

    1、各校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本校的辅修双学位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培养方案,供其他学校学生选报,同时提供有关教学管理办法及教材选用等有关信息。

    学生只允许报名参加修读一所学校的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且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2、申请跨校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应为普通本科二年级的学生。学生应向自己所在学校教务部(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教务部(处)与接收学校教务部(处)协商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3、辅修双学位的教学时间为五个学期。学生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大学四年级下学期结束,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及部分寒暑假进行。

    4、学生跨校辅修双学位,接收学校应根据接收学生人数等情况,安排插班或新开班,但在师资配备、教学安排、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方面与本校学生同等对待,同时各校应为跨校学习学生购买教材提供方便。

    5、辅修双学位的最低总学分为50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其中规定的辅修核心课程且满25个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修满辅修双学位规定的全部学分,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且达到接收学校双学位要求者,可获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6、参加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学习但所获学分低于25学分者,其所修课程可作为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成绩单。

    7、学生跨校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并修满规定的学分,接收学校应出具辅修专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上网工作。

    8、学生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应缴纳一定的培养费,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校收费标准相同,并在事先予以公布。

    学生的培养费分两次缴纳,每次缴纳25学分的培养费,且应在开课前缴纳。

    9、学生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完成时间必须与主修专业学业完成时间一致。如主修学业已完成,而辅修学业未完成的,不得申请延长辅修双学位学业的学习时间。

    10、跨校辅修双学位学生必须参加修读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参加课程的学习及考核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应重修。课程重修应按课程学分缴费。

    11、学生应服从接收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收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将相关材料交由学生所在学校处理。

    跨校选修课

    1、各校于每年6月、12月公布本校供其他学校学生选读的课程目录和课堂容量,教学安排时间等信息、教材选用情况等。

    2、本科生跨校选修课程,需向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教务部(处)与接收学校教务部(处)协商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每学期跨校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3、接收学校可根据学生人数和本校课程教学情况,安排随堂听课,完成各教学环节。

    4、学生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接收学校出具成绩单,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成绩、学分,负责记入学生档案。

    5、学生跨校选修课程应缴纳一定的培养费用。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校收费标准相同,并在事先予以公布。收费时间为每学期初。

    教育资源共享

    1、每学期第十周前,各校提供可供其他学校学生使用的教学实验室、实验项目和学生容量,教学安排时间要求等信息。

    2、需要利用其他学校实验室的学校,向提供实验室学校提出具体工作需求。

    3、校际间签订具体使用办法。

    4、使用实验室的学校应遵守提供实验室学校相关规定并支付实验耗材等相关费用。

    关于互聘教师承担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问题

    1、校际间根据本校的教学情况可通过各校教务部门有计划互聘教师承担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

    2、外聘教师的课酬由受聘学校支付,课酬标准应事先明确,各校间应尽量统一。

   3外聘教师应按照受聘学校教学管理要求组织教学,承担的教学任务结束后,受聘学校应向教师所在学校出具受聘教师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评价等材料。

   

 

详情请看: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10-01/29/content_1102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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