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卫水平,方便市民缴纳垃圾处理费,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66号令),现就借助自来水费收费平台实施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200871日起,我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委托自来水公司收费平台代收。凡属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住户,在今年10月或11月缴水费时须同步缴纳710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后按每个水费缴费周期同步缴纳。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宁政办发[2001]3号文执行,每户每月为5元。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仍按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和自来水费的收据,退返每月2.5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方式另行通知。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连续两个月用水量合计在1吨以下(含1吨)的住户,免交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一户多表的住户须在2008101日前到市自来水公司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的,仍按一表一户收取水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市民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苏果、邮政储蓄、市自来水公司营业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原水费已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代扣的,将自动一并代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无须再变更委托。如不愿采用一并代扣方式的,须在2008101日前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

  七、委托收款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南京银行、南京邮政局储汇分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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