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1914年,德国《钾盐经济法》、《煤炭经济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1914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本性格的双重性:

经济法的产生反应其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比较英美、德日经济法产生背景)。因国家(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美国经济法性格特点:显示了限制垄断、保障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反垄断反托拉斯);

德国经济法的特点:限制民间经济的自由、扶持特定的国家的垄断。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1.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

2.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

3.国际条约

4.法律解释

思考:位阶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的关系?(原则上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

2)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

3)两者的权利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力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他们是一种是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自由行使,也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上的权利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他们是一种公权力,要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发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商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

2)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民商法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之上,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商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有效调制原则

(二)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三)经济安全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和尊重的原则

一、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凡合法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均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不应对财产所有权设置歧视性规定。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应予与干预;合同自由是相对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一切社会关系应根据其具体的情形,依社会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追求的是具体的社会妥当。

四、交易的顺利,可靠安全原则。交易的快速主义;交易的公示主义;交易的要式主义;交易的外观主义;

五、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应由法律明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应认定是合法的。

六、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实施。

七、保护弱者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弱者是相对概念,弱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容易受到伤害。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还包括消费者、经营者)

(一)宏观调控机构

宏观调控机构具有以下属性: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市场规制机构

市场规制机构具有以下属性:

1.市场规制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

3.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

4市场规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1、经济评价

2、政治评价

3、社会评价

4、法律评价。

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国家规划、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方式,宏观调控权的享有主体对经济运行和发展实行总体指导和调控,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熨平经济周期、平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调节国家产业经济结构,主要包括规划调控权、货币政策调控权、财政税收调控权等内容。

宏观调控权特征:

第一,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第二,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第三,宏观调控权的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第四,宏观调控权的弱可诉性(即不具有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制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力。

市场规制权具有如下典型特征:

第一,市场规制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第二,市场规制权对实施对象的直接性

第三,市场规制全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

第四,市场规制权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传统法律责任遵循着“行为—损害结果—法律责任”。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责任竞合:合同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的索赔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由权利人择一行使。

责任竞合是一个主体的一个行为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

非责任竞合两个主体两个行为分别行使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第一,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第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独特的行政性

第三,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第四,经济法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宏观调控法是公法,为什么属于公法?

宏观调控法在法域归属上的地位

将法分为公法、私法等法域,也是对法的-种认识。对某一层次的部门法进行法域归属上的分析,有助于揭示该部门法的相关属性。公法、私法等法域的划分有主体论、权利论、利益论、对象论等多种标准,但无论依据哪标准, 宏观调控法都属于公法。

从宏观调控法主体来看,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国家是以公主体的身份来实施宏观调控行为的,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以私主体的身份来实施宏观调控行为。

从宏观调控法权力来看,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是因为国家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与宏观调控对象所享有的经营自由权之间具有很强的不对等性,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

从所保护的利益来看,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所直接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与国民个人利益有联系,也有区别。国家整体利益与作为私主体的国民个人利益具有共通性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 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关系,与私法所调整的平等关系不同。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在法域归属上属于公法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1)宏观调控法的公平价值

2)宏观调控法的效率价值

3)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价值。

税法主体: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征税对象和税率的有关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5%,小微型企业税率为20%

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制度。

基准利率制度:基准利率是指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他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动。

再贴现制度: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与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共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

市场结构:市场结构是分析、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的基础,界定相关市场又是分析市场结构的前提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市场规制法总体上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其公平价值体现在对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的侧重;其效率价值体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福利;其秩序价值体现在恢复被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的秩序,维护和增强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

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了解一下

一、规则基础

二、责任形式

1.财产性责任

1)赔偿2.)强制超额赔偿3)罚款和罚金

2.非财产性责任

1)声誉罚2)自由罚3)资格罚

三、责任构成

1.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

四、责任竞合

反垄断法的特征:微观性和规制性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判断其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证明他实施了具体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证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无理的?合理性,无理性。证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了相关市场竞争具体的行为表现?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2,或者两个经营者、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分别达到2/33/4以上的,可以推荐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不应被认定,应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和其他因素。

2)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3)财力和技术条件

4)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2)掠夺性定价

3)拒绝交易

4)独家交易

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6)差别待遇

二、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考虑豁免情形下的情况?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法13条。

表现:1)限价垄断

2)(限制生产的生产数量)限量垄断

3)割据垄断

4)阻碍技术进一步进步的垄断

5)联合抵制交易中。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表现:1)限制转售价格

2)独家交易

3)特许协议

垄断协议的违法责任

在我国,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电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外罚。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好市场地位的行为。

类型: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通过订立受托经营、联营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获得对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审查的程序:初审,进一步审查。

审查的结果:许可或禁止。

对于不与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一是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的结构性条件;二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是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审查的内容:

包括: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主管机关认为应当考虑到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1)停止实施集中

2)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3)限期转让营业

4)其他必要措施。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集中体现:

一是联合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了适用除外的七种情形和证明责任

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滥用知识产权

四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定行为

反垄断法适用的豁免/除外:

1.证明协议内容属于本条前五项情形

2.证明协议的履行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3.证明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546条规定,宽恕制度和承诺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了解一下1)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2)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P259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等方式,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别联系的行为。1、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行为。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被混淆的对象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标识”包括三种:第一,商品标识(商标,产地名称和标志,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都是商品标识,并未包括商标,产地名称和标志。)第二,主体标识。包括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第三, 互联网领域中的特殊标识,包括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3)混淆的手段是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使用。4)混淆产生了引人误认的效果。

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表现形式:回扣(秘密和入账的方式。)危害性在哪?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去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3)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财务或者其他手段给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利益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合法行为:折扣和佣金。违法行为:回扣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处1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含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形式:1)纯粹的虚假商业宣传2)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商品的真实客观情况作为认定的依据。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消费用户的主观判断作为认定的依据

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已经造成普通购买者误认误购所宣传的商品的,通常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如果对商品某些信息的宣传虽然不真实,但对购买者的购买决策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对该虚假宣传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有的宣传虽然陈述的信息虚假,但属于宣传的艺术夸张表达,普通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其含用意,这也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秘密:产品制造和工艺改造方法的知识、诀窍和经验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名单、档案、营销策略、财务资料

思考1、商业秘密的认定?2、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3、不正当侵权形成,损失由谁承担,认定依据是什么?

11)秘密性。原告证明信息是秘密的,秘密责任应该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最高法规定谁举证谁承担2)非物质性。信息即是积极信息,也是消极信息3)商业价值性

2、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商业秘密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或者单独提起侵权诉讼:第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第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评讼不需要以行政复议程序为前置条件。

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1.欺骗性有奖销售2.巨额抽奖示有奖销售。指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六、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七、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2条的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其他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人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节: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特征?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7种类型?虚假宣传的两种规制,商业秘密的规制和举证责任

消费者:是指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3个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原则

(二)对消费者予与特别保护原则

(三)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适用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交易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法定不适用单方解除权的商品被排除在外;法定期限(即7天)内行使权利(七)依法结社权(八)接受教育权(九)获得尊重权(十)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品质担保义务7.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9.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10.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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